婚前可查对方家暴史,专家:可有效规避家暴风险(婚前可查是否家暴)

2022-09-21 12:00:41 作者:吾性傲以野
导读:结婚前可查家暴史 家暴记录是否涉隐私?谁可以查询?,(原标题:婚前可查对方家暴史,专家:可有效规避家暴风险) 新京报讯 6月22日,浙江省义乌市建立了中国第一个家庭暴力相关人员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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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婚前可查对方家暴史,专家:可有效规避家暴风险)

新京报讯 6月22日,浙江省义乌市建立了中国第一个家庭暴力相关人员的婚姻登记查询制度。婚姻对象可以向婚姻登记处提供身份证、婚姻对象身份证信息等材料,询问对方是否有家庭暴力记录。

可查询的信息包括自2017年以来是否受到家庭暴力或行政处罚,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限制。该系统将于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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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晓泉认为,这一制度为双方婚前提供了参考,这是一件好事。关键在于后续的实施。他建议,在试水成熟后,所有进入公安法求助视野的家庭暴力案件都可以纳入婚姻登记查询系统。

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讲师、黑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韩进表示,该意见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可以在结婚前满足双方的个性“知情权”,婚恋一方在缔结婚姻之前也被赋予了合法、合理和合情“选择权”。

看点1:哪些家庭暴力行为纳入登记查询范围?

——家庭暴力处罚或人身保护令限制等三种情况

6月22日,浙江省义乌市委政法委员会、市法院、市妇联、市公安、市民政、市数据管理中心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家庭暴力婚姻登记查询制度(试行)的意见,提出家庭暴力在婚姻登记领域注册,婚姻对象可以查看对方是否有家庭暴力记录。

根据《意见》,家庭暴力登记簿登记范围包括三种情况:自2017年起,人民法院裁定受人身安全保护令限制,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如何区分这三种情况?

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晓泉解释说,第一种和第三种判断标准是伤害鉴定结果。伤害鉴定结果为轻伤,符合第三种情况;轻伤以上的,上升为刑事犯罪,可能涉及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虐待等。

第二种情况主要看被害人是否具备申请保护令的意识。根据《反家暴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即使没有达到轻伤程度,受害人也有伤害照片、证人证言、电话录音、医院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甚至妇联登记表、居委会调解委员会等证据,可以形成基本证据链,证明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将依法审查、发布。”吕孝权说。

看点2:家庭暴力记录涉及隐私吗?谁能查询?

——不属于隐私范围,只允许特定相关人查询

为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意见》要求查询人向婚姻登记处提交身份证、结婚对象身份证信息、申请书、真实性和保密责任书等材料,经审核后方可查询对方是否有家庭暴力记录。

同时,查询人必须提供婚姻和爱情的真实性声明,以确保没有欺诈和其他目的。查询登记簿每年不超过2次,查询人数每年不超过2人。

《意见》还要求查询人依法使用查询信息,严格遵守保密条款。查询结果仅作为结婚对象是否有家庭暴力的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目的和不正当用途。非法使用查询结果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至于家庭暴力记录是否涉及隐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副会长李明顺认为,纳入登记范围的是家庭暴力达到一定程度的人员,对其进行了治安处罚和处罚。他的行为危害了他人,涉及到他人的利益。对于肇事者来说,不再是个人隐私,可以给予对方查询的权利。“当然,相对人不能不当地使用这些信息。”

“在国外,有一个宣传制度来宣传严重的暴力,由于其行为对公众和他人的安全有害,不再是个人隐私。”李明舜说。

韩晋还认为,法律不保护违法行为,家庭暴力记录不属于隐私保护。此外,目前只允许婚姻对象获取此类信息。“家庭暴力本身就有一定的社会风险,让特定的相关人员了解信息,有助于避免社会风险,满足他们的选择。”

看点3:有家庭暴力但不在查询范围内怎么办?

——试点成熟后,所有家庭暴力信息力信息

吕晓泉提醒,实践中有家庭暴力但未受到处罚的可能性。受害人可以撤回告知,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家庭完整、感情依然存在、留下案件后对子女参加公务员考试和参军的影响,考虑到受害人的因素,不予处罚。

“该制度针对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如果报警后没有报警或处罚,则不属于查询范畴。”吕晓泉建议,对于进入公安法制和情节严重的先试水,建立婚前查询制度,供准备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查询。试点成熟后,可以考虑将所有进入公安法求助视野的家庭暴力案件纳入系统。

“例如,家庭暴力后没有轻伤,但报警留下记录,公安法律系统有帮助记录,涉嫌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未形成证据链,应纳入查询范围,作为利害关系人建立婚姻关系的参考。”吕孝权说。

吕孝权认为,这一规定为双方婚前提供了参考,对婚后和谐暴力零容忍是好事。“但是,一个好的制度需要一个好的配套制度,硬性措施的实施来支持,否则就会变成一纸空文。”

他建议系统的实施应该有一个领导机构,最好是政治和法律委员会领导公安法律来做这项工作;其次,可以由公安和法院领导。此外,还应详细规定,包括如何与市数据管理中心网络共享市法院和公安数据,以及相关部门的义务和责任。

“监督问责机制也是必要的。虽然这是一项指导意见,没有法律强制性,但六个部门联合发布也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职能部门和公职人员不作为,涉嫌玩忽职守违法的,需要严格规范约束,形成刚性指导文件。”

声音

该意见增加了实施家庭暴力的后果,以满足双方的知情权

对于这一初创制度,李明顺认为,规定的意义在于预防,加剧了个人实施家庭暴力后需要承担的后果。“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如果对方在婚姻期间因家庭暴力被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受到行政处罚或处罚,对方在未来再婚时发现这种情况,他可能不会嫁给他。”

韩晋表示,《意见》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即家庭暴力认定人:法院、公安等司法或行政机关(权威认定);家庭暴力信息收集管理人:婚姻登记机构、妇女联合会等机构(严格管理);家庭暴力信息用户:拟建婚姻男女(有限使用)。

“这一观点是一个积极的进步。在结婚之前,可以满足男女在认知婚姻对象人格方面的知情权;同时,婚姻方在结婚之前也有合法、合理、合理的选择。”韩晋说。

义乌首创婚前查家暴史制度,专家 满足伴侣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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