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因一方患有精神病起诉离婚的现象不少,如笔者所在的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08年该类案件占了全部离婚案件(离婚案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65%)的0.9%,所以这一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谈谈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精神病人离婚案件时应注意的几个方面和个人的粗浅的认识。
一、提起诉讼的几种情形
精神病,是由于丘脑、大脑功能紊乱及病变而发生的感觉、记忆、思维、感情、行为等方面表现异常的病。精神病人有严重的心理障碍,认识、情感、意志、动作行为等心理活动均可出现持久的明显的异常,不能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动作行为难以被一般人理解,显得古怪、与众不同;在病态心理的支配下,有自杀或攻击、伤害他人的动作行为,有程度不等的自制力缺陷,精神病人往往对自己的精神症状丧失判断力,认为自己的心理与行为是正常的,拒绝治疗。涉及到精神病人的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形:(1)一方婚前患有精神病,患者及其家人隐瞒其精神病史,欺骗对方而成婚。婚后不久,对方发现其有精神病而提出离婚。(2)一方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病,但是出于某种原因或者利益的考虑而与患有精神病的人结婚,婚后发现难以共同生活,遂提出离婚。(3)双方婚前精神状态都很正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某种原因精神上受到严重刺激而引发精神病,另一方难以忍受遂提出离婚。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中应注意很多问题,不仅在程序上具有特殊性,实体处理上也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使得判决结果即能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又能防止其家庭矛盾转化为社会矛盾,造成不稳定因素。
二、 程序方面如何处理
1、是否要启动特别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确认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在法律上设置的一个程序,并非指所有离婚案件也要启动该特别程序。在离婚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确定的关系人作为其人也就是法定代理人,就无须启动该特别程序;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3条“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之规定,如果在涉及精神病人离婚诉讼中,其利害关系人或者单位、村居委会对其监护权有争议时,就必须先中止离婚诉讼,启动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后,待特别程序终结后方可恢复离婚诉讼。
2、是否需要鉴定的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认定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之规定,这和《刑法》上的规定有点不同,《刑法》规定必须要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
按照笔者所在的沅陵县人民法院来说,经咨询,要进行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鉴定,包括鉴定费、交通住宿费等约需要5000元以上,而我们全县农民平均年收入只有2000多,即使是全国平均也只有不到4000元,那就是说,仅鉴定一项就要花掉当事人一年以上的收入,因此,从司法为民的角度来说,笔者建议,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的当地精神病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即可确定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
从法理上讲,婚姻关系属于人身权范畴,结婚、离婚均须当事人自愿作出意思表示,属于应由本人而不是他人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提出离婚诉讼,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且必须是他本人的意思表示,任何他人不得代替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
为患精神病的原告指定代理人就不同了,原告本身没有行为能力,让代理人替原告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等于强加给原告表示能力,从法理上讲是对原告主权的侵犯。
精神病人离婚是审理离婚案件中,法官经常遇到的问题。精神病人一般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 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提出诉讼,可以由本人亲自出庭或请别人代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 理权限内,以被代理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 行为,不得代理。对此,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却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 意见。
法律规定,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指定代理人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但这不得违反法律关于禁止代理的强行性规定。代理患精神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 告提出离婚诉讼与代理患精神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参加离婚诉讼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问题。法院在诉讼中为患精神病的被告指定代理人,是为了更好地维护 其权益,尤其是财产权益,当事人之间是否离婚,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和法律规定予以裁判,被指定的代理人是无权替被告作出离婚与否的意思表示。
综上,正常人起诉精神病人离婚,法院可为精神病人指定代理人,并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若精神病人起诉要求和正常人离婚,法院不能为其指定代理人,因其不具备主体资格,在程序上,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无须进行实体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