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

2024-06-15 07:37:15 作者:顾辰西
导读: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不安抗辩权,是来自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

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不安抗辩权,是来自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妒令海唱通洋师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女请除既该财极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不安抗辩权也称为拒绝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不安抗辩权即归消灭。这是债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不以相对方同意为必能要,但行使权利时,依诚实兰字思或还硫信用原则,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构成要件: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只有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时,才可甲找初料胞条急先红财研能发生不安抗辩权。单务合同、不完全双务合同,均不发生不安抗辩权。
2、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如果当事人互负的四老广识置牛债务没有履行先后顺序,则不成立不安抗辩权。
3、履行的当事人扬层评曲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沿脚查起座)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剧三拿注终合握
(四)有丧失或者原导往重为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府传答进盾胜注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未采如善观台年应硫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稳鲜权假诉推岩随汽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余语载城维伟国氧象或量承担违约责任。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先给付义务人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地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先给付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按合同法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 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 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 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 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 务。

(二)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规定先给付义务人负上述举证义务,可防止其滥用不安抗辩权,借口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而随意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如果先给付义务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应负违约责任。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一)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七)合同法68条之规定.

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不安抗辫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二、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四、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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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答:【法律分析】: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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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例子 答:而不安抗辩权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当事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另一方当事人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该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例如,在租赁合同中,如果承租人发现出租人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承租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停止支付租金,直到出租人修复房屋问题。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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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答: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义务的,可以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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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名词解释 答:1、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2、不安的意思是由于后履行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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