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银行发现假币,是可以没收假币,并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如果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级乙李点充派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但是就不得再交予持有人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掉场货使松反许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持害补岩孩孔供专台有人对公安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公安机关参督济策的前杂到啊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根据《假币管理办法》和《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人民币真伪的确认机构是银行,假币的没收权属银行、公安部门,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没收,但各商业服务部门有协助银行发现、收缴假币的义务。也就是说,一般群众或单位财会人员在收付现金时发现“假币”(实为可疑币),应先将“假币”扣留,再及时送银行鉴别。同时还规定收款部门收缴“假币”时必须向消费者出具凭证,凭证应写明该可疑钞票的面值、号码、准备将钞票上缴的银行机构名称,以便消费者日后持收据去有关银行进行查询。如“假币”经银行鉴定确属假币,银行应在假币上加盖“假币”戳记,并开具“假币没收单”。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没收”是一种行政决定,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国有专业银行、公安机关及储蓄机构才有权没收假币。非金融机构的单位和个人是没有被人民银行授过权的,所以是没有“没收”的权利的。
人民银行法明文规定:人民币真伪的确认机构是银行,假币的没收权属银行,公安部门,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没收,但各商业服务部门有协助银行发现、收缴假币的义务。也就是说,一般群众或单位财会人员在收付现金时发现“假币”(实为可疑币),应先将“假币”扣留,再及时送银行鉴别。同时还规定收款部门收缴“假币时”必须向消费者出具凭证,凭证应写明该可疑钞票的面值、号码、准备将钞票上缴的银行机构名称,以便消费者日后持收据去有关银行进行查询。由于银行对所收缴来的“假币”均有登记,如经检验确属假币,银行应在假币上加盖“假币”戳记,并开具“假币没收单”;如经鉴定,收缴来的“假币”实为真币,银行应返还给代缴人或消费者,即消费者可凭收缴收据到代缴人处或该收据中注明的上缴银行领取被收缴的“假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