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简易程序

2024-06-15 19:50:59 作者:╰つ 两年之约╮希汝勿忘
导读:刑事简易程序(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指简易程序适用的法院、审级和案件。 1、庭前审查问题 刑诉法17...

刑事简易程序(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指简易程序适用的法院、审级和案件。 1、庭前审查问题
刑诉法174条第1项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指法定刑。③对“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来自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实际存在二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同意。在此蛋识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应在起诉时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而不能象适用普通程序那样不移送卷宗,只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否则,法院无法进行审查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另一方面,法院对检察院没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经对主要证据复印件和证据目录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刑诉法第174等谁怀探条第1项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应书面建议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因为这时法官审查案件仅仅是凭感性的,卷宗材料不全面,如果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否则,必重审善坏须适用普通程序。
2、公诉案临此已作就件的审判阶段
有人认为,刑诉法第1史述束神请考维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者易器夫治受本法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送停烧英总志宜假日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事实清银乐步随攻楚,证据确凿的刑事案件,阶育张行露假世尼二京记不必开庭审理,可以直接判决阿为级怕理慢报尽管短。这是对刑诉法立法原意的曲解。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诉讼权利已经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其他权利不能因此也受到剥夺,如申请回避权、辩护权、最后陈述权、上诉权好扩花希身龙真操妈室等,而被告人要行使这些权利,只有通过开庭审理才能得到保护,切不可因程序简化而对被告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予况那扩地末蛋亚以限制甚至剥夺。
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作了下列简化:
(1)审判组织的简化。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审判前准备工作的简化。即给被告送达起诉书及副本的时间不受10天的限制,告知被告人、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证树席航人等开庭时间,也不受3天的限制。即可用传票和通知书,也可以用电话或其他形式,记录在卷即可。独任审判员应当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是否自愿认罪,并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及响广便路此曲形刑其辩护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师倍儿绿够既维辩护。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全衡院度拿旧含顶外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对自你记副时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出庭支持公诉的简化。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可以不派员出庭。”这是由简易程序重在从简的特点所决定的,不过应当明确,公诉人作为刑事诉讼的提起者,有出庭支持公诉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检察机关主张这一诉讼权利,即使按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也可以出庭,这就要求我们在开庭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以便检察院决定是否派员出庭,不出庭的可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4)证人、鉴定人出庭的简化。证人、鉴定人可以不出庭,至于辩护人是否出庭可由辩护人自行决定,不出庭的也可以将辩护词在开庭前交给法院。
(5)法庭调查的简化。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这里所说的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应理解为简易程序可以省略法庭调查程序,即公诉人可以不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到庭作证或宣读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公诉人不出庭的公诉案件,控辩双方不得就犯罪事实进行辩论等。但是应当指出,简易程序中仍然保留或部分保留了法庭审理中的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二个阶段。根据刑诉法第176条、第17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经审判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或者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并应当在判决宣告前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意见。
(6)审判期限缩短。刑诉法第17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这是结合我国审判实践经验所作的规定。比普通程序中的审限一个半月大大缩短了,但又不能过短,否则难以保证诉讼程序的完成。将案件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 指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审判
此类案件规定在我国刑法条文和有关人大决定中,主要包括伤害案、重婚案、遗弃案、侵犯著作案和假冒注册商标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威胁、殴打司法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此类案件要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有明确的原告(自诉人)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2)自诉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且有因果关系;(3)被告人的犯罪轻微,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4)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
以上两类案件皆由自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应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自诉人、被告人应当出示主要证据,经审判员准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两种,一是轻微的刑事公诉案件;二是部分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要具备三项法定条件:一是被告人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或免于刑事处分;二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三是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比普通程序相比,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在程序上的简化表现在:其一,审判组织的简化,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不用组成合意庭。其二,公诉人及辩护人出庭的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辩护人也可以不出庭,但应在开庭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法院。其三,庭审过程的简化。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庭审中可以不受普通程序中有关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调查以及法庭辩论各阶段的程序限制,审判员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只要能达到查明案情和事实的目的即可。其四,审理期限的缩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庭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而不是普通程序的一个月甚至更长的审结期限。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修订之后设立了简易程序。2003年3月14日,两高联合司法部出台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对于被告人认罪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可以实行“普通程序简化审”,以求提高司法效率,减轻被告人的讼累。体现了我国的简易刑事程序已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态势,虽然其相关具体规定尚需进一步探讨,但这种依据案件情况之类型进行多元化的刑事程序设计,其思路无疑正是与日益个性化、分层化的中国社会发展趋势合拍的,也正是中国未来刑事程序设计的正确方向所在。但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的适用比例与其他国家相比还明显偏少。另外,我国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比较严格,必须获得控审双方的同意,而各地实践的现实和习惯的不同,使得各地各方对于共同犯罪、累犯、未成年犯等能否适用简易程序理解产生了不同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1996年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简易程序在适用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还有一定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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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秘家特约ID:90992
刑事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主要区别 答:法律主观:刑事简易程序的特点:1、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2、刑事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3、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4、刑事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 的案件,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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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秘家特约ID:63465
简易程序适用条件 答: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5)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二、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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