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妇女的意志,采取诱骗或强迫手段用男性生殖器与女性外阴接触,无论是否成功插入阴道,都属于强奸妇女。
与14岁以下幼女发生异性生殖器官接触,无论是于否违背女孩意志,都属于强奸幼女。与年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少女发生异性生殖器官接触,如果女孩同意日害顺从,属于奸污少措深杀该怎矛女,若女孩不同意而胁迫或诱骗发生异性生殖器官接触,属于强奸少女。
老师诱奸学生,要看学生的年龄,14周岁以下,14至16周岁,17周岁以上分为三个不同年龄段医氢校致宜问次,法律定性不同,应咨询律师,并马上举报或报警。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客观要件
婚内强奸罪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强奸罪的处罚标准
法律咨询:
强奸无罪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强奸罪
1、客体要件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强奸罪法律条款解读
强奸罪的构成
现在刑侦科还没定性!一个人的口供就是强奸未遂!一个人的口供就是自愿的!双方没有任何证据了!这样的案件会怎么处理呢?证据不足?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是否构成强奸要看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有强迫情节(如女孩身上是否有伤,衣服是否损坏,男孩是否带了凶器等)则可能构成强奸罪。如果仅仅是双方口供,则可能证据不足,无罪释放。
强奸罪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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