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中什么是死刑辩护?
死刑辩护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事实和刑法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的辩护。财八前殖秋微保食良怀坏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怕需龙细凯析心哥呢期两年执行。死刑辩护主要是量刑辩护,在一审中主要是辩护犯罪达不到必须适用死刑的程度,找出各种有利的量刑情节,建议法庭采纳不适用死刑。二审的感制培酸翻希照死刑辩护,一般都是架丰展发操当许吗难少一审已经被判处死刑立即执所终始名今零守升行的案件,上诉主要为了“免死”,故二审的辩护主要是针对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找出有利的,一审没被法院采草操染花也里顶丝转离纳或被法院故意忽略的量刑情节,证明案件严重程度,依法应当被判处死刑,但却不必被判立即执行,建议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达到保命的目的。
二、辩护权的内容有哪些?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础、最核心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一般包含:
(一)陈述权。金蛋星格好满江政件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培史负物述和辩解的机会。
(二)弱补诘问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
(三)调查证据申请权。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
(四)辩论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械助运领树敌就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
(五)选任辩护人权视益丰济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领朝百波门候曲越肉己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
(六)救济权。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
(七)申请权。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员不回避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氧高吧个司剧道异理,而赋予被告人回避申请权,天做以资补救。
三、死刑适用损拿营革才混复区洲耐几条件
《刑法》第48条财欢组则介云止采危第1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见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
《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条增加1款作为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辩护和一般的刑事辩护的性质都是一样的,目的都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适当的从宽、从轻处罚。各地的刑事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绝不会轻易作出死刑判决,即便已经判处死刑了,通过上诉也存在着改判成死缓的可能性,辩护人都是很理智的看待死刑辩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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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
(6)有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存在;
(10)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或具有防卫的性质;
(11)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
(3)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13)对于证据不充分的,是否存在诉辩和解和可能;
(12)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是否达成了协议,如没有,应分析是否存在调解的可能;
死刑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辩护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是否能够得以留存,那么对死刑案件的辩护就应当采取不同于一般辩护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死刑案件首先要以能够保留当事人的生命为辩护的前提,而不能片面追求庭审效果,法庭上侃侃而谈,口若悬河,赢得满堂喝彩,但判决后当事人被执行死刑,家属非常不满意,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不是一个优秀的辩护应该做的。
(8)被告人有无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况;
(14)起诉书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问题;
(2)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如何;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是否成年,妇女是否怀孕或在羁押期间是否有流产情况);
(15)有否“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的情节,向法庭提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建议。
(9)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胁从犯;
死刑案件的辩护没有一定之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辩护方案,但下面几个方面一般要考虑到:
(7)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是否符合逻辑,各证据之间有无冲突;
(4)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理由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