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合同诈骗还是经济纠纷?

2024-06-17 12:14:47 作者:积极废人
导读:是合同诈骗还是经济纠纷?(合同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区别) (一)从动机目的上区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1、行为人从签订合同时起...

是合同诈骗还是经济纠纷?(合同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区别)

(一)从动机目的上区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1、行为人从签订合同时起就具有骗取的动机和目的。2、开始并无明显社获的骗取故意,本身也非完全没有履行能力,但合特木班依黄行谈形卷几础同签订后,抱着能履行则履行,履行不了就拉倒的放任心理,不做积极努力,致使对方遭受严重损失,而将较大数额财物归自己来自一方非法所有或占有。3、在签订合同时行为人并无独任子诈骗故意,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或因履行困难,或因其他方面的动机,行为人的主观意念发生了变化,想无偿地非法占有或所有签约对方的财物或其它标的。4、行为人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内心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对于是否履行义务,是否非法所有或占有他人财物,内心还没有确定的意念,或者对自己最终无履行约能力还没有明确的认识,主要指便行为人实际上并非完全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二)从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上区别。衡量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除从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上区别外,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签约后有无履约行为如何,是另一关键因素。判断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意愿的主要客观根据星卷助井起毛迫包局输是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三)从具体情节、后果上区别。正确认定是否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不仅要从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方面考察,还要从段宪介七但精联具体情节、后果上进行对比分析上,这些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草洋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意位足日正孔全须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倒们书己攻艺析者没收财产:(一)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低送顶销坐以地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不到20天就翻脸

郝际广表示,关于投资金额,三方签订的两份协议和章程规定,赵、李二人出资额高达15亿元人民币以上,事实上赵、李二人根本就没有投资15亿元的能力。这就是刑法224条(三)所列举的情况,即许大愿投巨资,骗取当事人的信任后,先签订合同办理手续,然后用小额出资得到强*公司价值8亿多的企业资产及巨大的收益权。此案纯属利用签订合同进行合同诈骗。

第一项,赵、李二人将强*公司1.6926亿元股本金的90%通过转让支付现金1.5223亿元,分别付给丙方张贤及张有来、顾印红三人(以三方转让协议书为证)。

律师分析

经过第一阶段采访调查,同样的问题摆在记者面前:这到底是一起经济纠纷,还是合同诈骗?

第四项,可由赵、李垫付河北曙光强兴水泥有限*司担保范围内债务约1.53亿元。并约定丙方须以河北曙光强兴水泥有限*司名义偿还其经三方确定的债务(以投资协议为证)。

具体到本案,郝际广分析说,是赵、李两方不按协议办理,丙方没有一处违约。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间长达一年多至今未支付转让款,等于赵、李没有取得股权。在没有股权的前提下,赵、李在刘某某田某某的配合下,围绕强*公司所做的一切,均属于内外结合的非法行为,形成了合伙诈骗。

郝际广告诉本报记者,经济纠纷是一方违约,或者双方均有违约行为,表现违反了双方约定或履行有困难。而合同诈骗是主观故意,在开始签订合同和履行过程中就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郝际广分析,注册磐石公司,并把项目转到该公司名下,是为了窃取二期项目的收益权。用200万资金注册磐石公司,彻底脱离强*公司,并逃避强*公司债务,实现金蝉脱壳,既坑害丙方又坑害国家。从事实上看,李用小量资金获取磐石公司70%的股份,他是本案的最大受益者。

郝际广根据案情分析,赵、李应该是买通了刘、田甚至有更大的利益承诺,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构成了合伙诈骗。

谁也没想到,强*公司法人执照变更到赵玉生后不到20天,在丙方张贤毫无觉察的情况下,赵、李二人态度急变。

被假冒的签名

2010年8月28日,河北省发改委发出"冀发改函【2010】345号"文,题为"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北曙光强兴水泥有限*司日-产4000 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带余热发电)项目变更投资主体的复函。"函中称,日-产4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带余热发电)项目原来批给河*曙光强兴水泥有限公

在以上四项承诺下,丙方张贤看到赵、李二人如此诚意深受感动,在赵、李二人的催促下,张贤同意放弃控股权利。赵特地选择了一个吉祥的时间:2010 年4月3日下午17时58分,三方签订了《投资协议书》和股份《转让协议书》。4月7日,丙方张贤在赵、李的要求下,签署了公司章程。

县政府不理睬公安局不立案

郝际广认为,至于2010年4月22日带40多名打手到强*公司,属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霸占行为。

张贤向记者介绍,更紧张的情况出现在2010年4月22日。赵、李不但不支付股本金,不做财务交接,也不做企业盘点交接,还开来一辆大轿车(车牌号:冀b47789),下来40多名打手到公司恐吓和威胁。丙方看事态不好,不愿出现恶性事件,被迫离开公司,至今没有做各项交接,强*公司的基本银行账户还在丙方手中。最使丙方不能容忍的是,赵、李四项承诺都没有兑现,股本金1.523亿元至今分文未付,银行贷款赵、李-未给垫付。丙方未得到股本金也无法偿还银行债务,一年多来银行贷款全部逾期,导致多家银行起诉,给丙方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经济纠纷和合同诈骗,一词之差,性质迥然不同。经济纠纷属于民事范畴,当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民事诉讼解决问题;合同诈骗是刑事犯罪,要由公检法代表国家行使侦查、起诉、审判权力,依据法律对罪犯进行惩罚。

第三项,赵、李在投资协议第六条中明确承诺,为丙方偿还债务336255850.62元(以投资协议为证)。

河北省发改委的一纸批文是该案的关键。

2010年4月3日签订了协议,如果说按协议规定资金能及时到位,可以说是甲乙丙三方皆大欢喜。赵、李二人得到了好项目,接了一个"强兴"大品牌,后面还有一个日-产4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带余热发电)项目,有很好的盈利前景。如果赵、李真正做到诚信,可以说是名利双收。丙方张贤尽管让出了控股权,但还有1169.26万元的股份(占10%),赵、李能承担债务,还投资9亿元现金,并支付1.5亿多元股金,能盘活企业,并得到充足的发展保证,甲乙丙三方真是一举多得,值得庆幸。

第二项,赵占50%股份,再出资5亿元现金,李占40%股份,再出资4亿元现金,再给丙方张贤1亿元无形资产股份,三方投资总额为10亿元(以投资协议为证)。

2010年3月底,在强*公司兼职的原唐山市委干部刘某某和国企退休人员田某某二人介绍来两位投资人李-文秀和赵玉生,并说二人实力很大,也很讲义气,对强*公司很感兴趣。只要让他们控股,他们可以提供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在刘某某和田某某的帮助下,赵、李二人派人核实了强*公司的账目,并起草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和《投资协议书》,在协议书里明确规定了赵玉生是甲方,李-文秀是乙方,原法定代表人张贤为丙方。在以上文件里,赵、李在协议中做了四项承诺:

首先是强*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问题。张贤对本报记者表示,他当时明确告知变更执照的具体办事人员刘某某和田某某,必须等赵、李的股本金到位,才能办理变更手续。可是赵、李没有支付股权转让款1.52亿元。在资金没有到位、没有验资报告的情况下,背着丙方张贤,他们于2010年4月7日一天内不知用什么手段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赵玉生。隔日,赵玉生严肃地告知丙方张贤"你别来公司了,在家呆着去吧。"

日前,根据读者举报,记者赶往河北唐山,对河北曙光强兴水泥有限*司(下称"强*公司")投资案进行调查采访。举报人表示,他们认为此案是合同诈骗,并曾向河北滦县政府及公安局报案,结果,有关人员说,此案不是诈骗是经济纠纷,没有立案。

张贤向记者陈述,在协议承诺均不兑现的情况下,强*公司原股东张贤、张有来、顾印红三人于2010年10月8日向杨-柳庄镇政府和滦县县政府做了书面汇报,请求滦县政府协调,维护协议,依法维权,请给予公正关照。丙方并多次告知赵、李双方,以及刘、田二人及早落实协议规定的各个款项,至今无人理睬。无奈丙方向有关部门及滦县公安局举报,原强*公司刘某某田某某与甲方赵玉生乙方李-文秀内外结合合伙诈骗。但是,滦县公安局至今没有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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