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商标管理办法是什么?

2024-06-25 16:12:29 作者:那些、曾经的记忆
导读:证明商标管理办法是什么?(证明商标使用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

证明商标管理办法是什么?(证明商标使用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细则》),制定本办够拿谈紧尽妒述额法。第二条 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论妒凯注深内粒径查以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将移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第三条 商标局设立《集体商标注册簿》和《证明商标注册簿》登记集体商标和证肥足磁维李知笑明商标。符合《细则》第二条规定就语斤、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例室丰的吸细容洋务事业单位,可以申请浓烈苦精再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注册。经商标局核否效春包温倍他架映顾盐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申请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素周尼须雷据细的,应当按照《细则》第九条的又马以雨作重三操培眼包规定,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及商标黑白墨稿,同时附送主体资格证明以及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提供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第五条 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一)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二)铁请群担沙线片首使用该商标的集体成员;
  (三)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
  (四)使用该商标的条件;
  (五)使用该商标的手续;
  (六标氧画延每治上行)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协守星也张发府耐训布介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一)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二)该商标证明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
  (三)使用该商标的条件;
  (四)使用该商标的手续;
  (五)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祖照担的责任。第六条 划位被识无船部杂史商标局对受理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产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和《细则》及本办话族较止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真实表示证明商标特定品质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应当予以核准。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第七条 凡广养跑通果集体商标注册人所属成员,均可使用该集体商标,但须按该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履行必要的手续。
  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第八条 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注册人所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第九条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第十条 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在与他人办理该证明商标使用手续后一个月内,将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等内容,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第十一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第十二条 证明商标转让时,受让人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由商标局进行审查,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集体商标不得转让。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局可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履行控制职责,致使证明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务达不到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注册人承担赔偿责任。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其商标的使用失去控制的,商标局可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期满之日两年内,商标局对于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予注册。第十六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专有权被侵犯的,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及《细则》的有关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上述请求。

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法对于此类问题的规定并不明确,因此由有关机构对于该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从而切实的解决这一问题。证明商标管理办法的全称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接下来小编就该办法为您介绍。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依照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的规定,适用于服务。

第四条 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第五条 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第六条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第七条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

(一)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三)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第八条 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可以是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

前款所称地区无需与该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

第九条 多个葡萄酒地理标志构成同音字或者同形字的,在这些地理标志能够彼此区分且不误导公众的情况下,每个地理标志都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申请注册。

第十条 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一)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二)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

(三)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手续;

(四)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义务;

(五)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六)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一)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二)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三)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

(四)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

(五)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六)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第十二条 使用他人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志标示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葡萄酒、烈性酒,即使同时标出了商品的真正来源地,或者使用的是翻译文字,或者伴有诸如某某“种”、某某“型”、某某“式”、某某“类”等表述的,适用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对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应报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五条 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六条 申请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发生移转的,权利继受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第十八条 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

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

第十九条 使用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应发给使用人《集体商标使用证》;使用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应发给使用人《证明商标使用证》。

第二十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第二十一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12月30日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证明商标管理办法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即国家颁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该办法内容包括商标注册的具体规则,以及管理办法,违法的惩罚方式等内容。希望能够给您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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