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有哪些(商标注册申请是什么) 商标注册申请程序
1、注册准备选择注册方式一种注册方式是自己到国家工视意...
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有哪些(商标注册申请是什么)
商标注册申请程序
1、注册
准备选择注册方式一种注册方式是自己到国家工
视意站费千少是司易干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
册;另一种注册方式是委托一家经验丰富的商标
代理组织(如,八戒知产)代理服务。
2、准备资料准备商标图样5张(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交着色
敌兰只翻纸镇图样5张,黑白墨稿1张),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
5厘米,商标图样方向不清的,应用箭头标明上下方;如果是个人提出申请,需出示身份证并递交复印件另加个体突武数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且经营范围与注册的商标一致;若是企业申请,则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并递交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商标注
册申请书。 3、开始申请
4、按商
品与服务分类提出申请商品和服务项目
共分为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占曾导沙岁成拉在灯误以申请注册时,应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按不同类别提出注册
申请。 5、申请日的确定这是最意重要的一点:由于中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您和其他企业发
生商标权的纠纷,申请日在先的企业将受法律保护。所以,确立申请日
十分重要,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的日期为准。接
下来就是商标审查、初审公告、注册公告三
个程序。需要强调的是,经过商标局初审通过的商标,要在刊介具触划除坐登公告三个月后无人提出异议才可以注册完成,该商标即受法律保护。已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商标续展注册。
6、领取商标注册证商标完成注册后盐告接了如更裂广记,商标局向注册人颁发证书。若是通过代理组织的由代理人向注册人
发送《商标注册证》;直接办理注册的,注册人应在接到《领取商标注册证
通知书》后三个月内到商标局领证,同时还应携带:领
取商标注册证的介绍信、领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
当地工商部门的章戳的复印件、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的需附送
真太还快胞形胞县剧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注:一件新申请商标从申请到
军黄职差发证一般需要一年
到三年半左右时间,其中申请受理和形式审查约需一个月,实质审查约需24到30个月,异议期三个月,核准公告到
发证约2个月。 7、商标注册申请须知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
飞所起设他益眼源请散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
)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仅指商品和服
务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证明商标注册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申
请。广义的商标注册申请除包括狭义的商标注
愿者配呼六水作乐册申请的内容外,还包
括变更、续展、转让注册申请,异议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以及其他
花弦击议统衡商标注册事宜的办理。
商标所有人要是想让自己的商标从普通商标编为注册商标的话,就要向商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此时就涉及到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原则。究竟这个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有哪些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
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册原则
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
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
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
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
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
我国相关法律中主要规定了五个,包括使用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脱节同意注册原则、注册原则以及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具体的内容,各位不妨从上文中了解,小编在此就不赘述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要探索徐州律师!
相关话题:
网友id:39344
撤销注册商标申请书
企业回答:深圳市智创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秉承“客户至上,持续进步,团队合作,诚信踏实,保护创新,精益求精”,提供国内外高质量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包括专利诉讼、商标诉讼、版权诉讼、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电商平台维权、合同纠纷、法律顾问,以及...
回答者:智创
10
!function(e){"use strict";var t,n=function(){var e,t,n,r=0,o=0,i=0,c=0,a=0,u=0,s=0,f=0,l=/link\?url\=([^\&]+)/,h=/\?url\=([^\.]+)\./,p="data-cklink",v=/[?&]tn=([^&]*)/;function d(e){if(!e)return!1;var t=l.exec(e)||h.exec(e);return!!t&&(l.exec(e)?t[1].leng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