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刑罚,所谓十大酷刑,是指什么?什么样的刑法一直被古代社会(古代最奇葩的刑罚)

2022-08-04 14:58:53 作者:笑到全世界都流泪
导读:古代法官整人手段(图) 古代刑讯逼供有多狠?,满清十大酷刑——古代刑罚,所谓十大酷刑,是指什么?什么样的刑法一直被古代社会使用?下面,小编为你们历数出来以供了解。孔子强调以德治...
山村女法官 –

满清十大酷刑——古代刑罚,所谓十大酷刑,是指什么?什么样的刑法一直被古代社会使用?下面,小编为你们历数出来以供了解。孔子强调以德治国,实行仁义。然而,封建王朝仍然采用法家治国的方式。所谓治国不需要重典。这只是儒家思想。在帝国统治中,重典治国不会缺少。不,所谓十大酷刑,就是在中间yang虽然集权帝国政治体制下的产物是不人道的,但它们也反映了中国自古以来的特点、传统和一些不可改变的根源。

古代刑法千奇百怪,手段极其残忍。就名称而言,有鞭杖、鞭扑、枷项、宫刑、割鼻、斩首、腰斩、梳洗、剥皮、烹饪、绞杀、凌迟、车裂等名称。在这些刑法中,如鞭杖、鞭扑等,一般只会让人遭受一些皮肉之苦,一般不会杀人。有些刑法会致残。有些刑法会让人快乐地死去;而有些刑法则会先折磨人的生存不能,求死不能,再让人死去。

嫌犯称挨打法官验真假

除了这些严厉的酷刑,就连古代法官的整各种各样的举动。在古代,也有一套相应的严厉惩罚手段。从历代刑法来看,涉案司法人员将受到追究责任和严厉处罚。

如何防止审判错误?

——判罚不公其罪只均

案件由人来查,人来审,客观上很难保证一点好,如果有人营私枉法,冤案就更不可避免了。

图:清代刑法绘本押赴收监图

中国古人早就意识到了这一点。·周书·吕刑在刑法审判中提到了五个缺点:依靠官方形势、私人报复、秘密手脚(听女人枕头风)、贿赂、请求爱,即所谓的五个缺陷,只有官员,只有逆转,只有内部,只有商品,只有来。如果法官的行为在这五个方面失去了检点,造成了不公平的判决,他的罪行只是平等的,这意味着他的罪行与囚犯相同。

可见,在先秦时期,中国古人开始防止审判不公和司法腐败。

就追责来说,先秦时期的惩处力度相当大。为了防止官官相卫,还出台了举报奖励制度:如果同事能主动检举揭发枉法官员,不只可免予处分,还能顶替枉法官员职位,享受相应物质待遇。

由于一系列严格的问责制,先秦时期的司法人员大多能够严格自律,依法办事,捍卫法律尊严。有些人甚至因为办错了案子而自责自杀。在现代司法界也受到高度评价的春秋时期,李离是晋国最高法院院长的狱官·根据官方传记,李莉非常自责,因为他误听、误信、误杀人。他拘留了自己,并判自己死刑。虽然当时国君晋文公重耳为他解脱,但李莉还是拒绝赦免,伏剑自杀。

除了问责制,先秦时期还有一套纠察制度,为受害者提供投诉渠道。·秋官中有一个职位叫禁杀,是周代领导杀人的国家高级公务员。他专门负责纠察官民擅自使用杀人刑罚的行为。故意不受理案件或者阻碍他人投诉的法官,即闹狱者、遏告者,一经查出,报告后将受到严厉处罚,以告而杀。

图:清代刑法绘本悬空吊刑图

古代刑讯逼供有多狠

——测罚

除法官业务水平低、责任心弱、贪婪自私外,最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的,还与相应的刑侦制度有关。

古今都对案件侦破和逮捕嫌疑人有一定的期限要求。据唐律疏议·《盗贼》《部内人为盗窃及止盗》规定,唐代要求盗窃、杀人犯在事件发生后30天内逮捕归案。如果在规定的30天内抓不到或破案,相当于公安局长或刑警大队长的责任人将受到处罚。

图:清代刑法绘本竹桥渡仙图

这一严格的破案规定,由未来的各个朝代继承的。如大明律·刑律·根据《盗贼逮捕限制》,一月份没有强盗,鞭打二十;两月,鞭打三十;三月,鞭打四十。同时,主管领导要扣工资,两月罚工资。

在这一破案规定下,不排除在规定期限内交差、抓错人的可能性。如何让被抓人认罪,必然会用刑讯逼供的手段取证,否则被抓错的人永远不会认罪。过去,民间俗称屈打成招。

刑讯逼供是古代对付大胆刁民、歹徒、惯犯的一种手段。说白了就是整个人的手段。在现代司法制度下是非法取证行为,但在中国古代是合法的,是一种常规程序。

刑讯存在于先秦时期,到秦汉时期,就成了普遍的选择,的南朝,在这方面又玩出了新花样,手段十分特殊。《隋书·《刑法志》记载,南朝梁武帝时,有一种正式认可刑讯的手段,将被拘留者饿了3天后再审,反复饿,称为惩罚;南朝的陈有一个测量。被拘留者拷打后,他被迫站在一个只能容忍脚的土堆上,每次站七刻,大约100分钟。

图:清代刑法绘本机架夹脚图

隋唐以后,刑讯逼供开始以法律形式规范,但事实上,刑讯逼供在任何朝代都是不可或缺的。

例如,在宋代,所用的招数仅仅从名字上就很可怕。·刑法志二》(卷二百)记载,有“掉柴”法,砍柴棒为刑杖,拷打囚犯手足;“夹帮”法,木棍和绳索并用,紧夹犯人的头两边;“脑箍”法,用绳缠紧犯人的头,再加钉木楔;“超棍”法,反绑犯人两腿跪在地上,将短硬木插在其间,交辫两股,并让狱卒在上边跳跃……

如何限制非法取证?

——刑讯孕妇拷,决者杖一百

这样的酷刑,生存不能,死亡不能,很少有人不能诚实地解释。就像汉书一样·《路温舒传》中记载的西汉时期著名法官路温舒说:在锤子下,为什么不呢?因此,囚犯们非常痛苦,所以他们对此发表了评论。这意味着什么样的折磨下,什么样的口供不能得到?所以很多囚犯不舒服,不得不模仿,编造供词。

东汉永初(公元107-113年),出现了许多冤案。·据《西邓皇后记》记载,当时临朝的邓太后亲自前往洛阳寺审理案件。就像张的叔叔和侄子被冤枉杀害一样,一些囚犯根本没有杀人,因为他们被迫承认罪行。邓太后仔细检查,最终澄清了所有不公正的案件,逮捕了洛阳县长,并在监狱里抵消了罪行。

在古代,因为刑讯手段过于严酷,有时连皇帝都看不下去。《魏书·根据《刑罚志》,当北魏拓跋宏(孝文帝)成为皇帝时,一些法官一旦无法决定案件,就会采取刑讯逼供取证的手段,给囚犯戴上超重刑具。如果他们不解释,他们会在脖子上系一块大石头,安排强壮的狱卒轮流折磨他们。孝文帝闻而伤,立即指示,以后不是大逆不道,有明证却不肯招供,不允许给犯人戴大枷锁。

因此,即使在刑讯合法、允许逼供的朝代,法律也严格限制刑讯行为。

为了防止非法取证,各代的刑事标准都有上限。例如,唐朝规定,累的鞭子和棍子不得超过200,即最多200次。对于特殊对象,唐朝还规定,70岁以上的老年人、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孕妇将被禁止接受刑讯。

《唐律疏议·折磨孕妇规定,如果妇女怀孕,犯罪应该折磨和折磨。如果他们没有分娩,折磨100根棍子,那些受伤的人就不会折磨他们的前任;如果折磨者在分娩后不到100天,则折磨者将减少一个等级。失去者,每个减少两个等级。从中可以看出,如果对孕妇进行刑罚和刑讯,相关责任人将被折磨100根棍子;即使对生产后100天以下的女犯进行动刑,法官也将受到处罚。

唐后来的宋、元、明、清刑宋、元、明、清的刑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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