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家山汉简婚姻的禁令(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

2022-08-07 11:31:17 作者:你不就仗着我喜欢你嘛
导读:汉代法律:乱伦通奸结为婚姻的男女一起绞死,1983年在湖北江陵发现,2001年11月,文物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张家山汉墓竹简》重新出版,其中婚姻家庭法为汉代婚姻史研究补充了许多新鲜...
在清朝,已婚女子不忠,还会受到这样的惩罚

1983年在湖北江陵发现,2001年11月,文物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张家山汉墓竹简》重新出版,其中婚姻家庭法为汉代婚姻史研究补充了许多新鲜真实的史料。本文重点关注张家山汉简关于婚姻的禁令。笔者希望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探索,对汉代婚姻史的研究以及汉代、前朝和后代对婚姻立法的比较研究做出轻微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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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家山汉简婚姻的禁令大致有六个方面。以下将分别讨论:

清朝嫖娼合法,而通奸违法 现今嫖娼违法,而通奸无罪 这是为何

一、禁止与逃亡者结婚。这一法令首次出现在《二年法令-亡法》中:娶人的妻子,死人的妻子,死人的妻子,结婚的妻子,结婚的媒人,知道自己的感受,都以为是城旦。真罪重,以匿罪人律论。弗知者不。在这里,人妻是指已婚弃夫逃亡的妇女,亡人是指所有逃亡的人。根据本法的规定,无论是娶死者为妻,还是嫁给死者为妻,甚至是为死者充当媒人,都将受到以城为城的惩罚。如果逃犯本人犯了重罪,相关人员将以匿罪律论,后果将更加严重。张家山汉简的《弹奏书》记载了一起因娶逃亡者为妻而受到处罚的案件。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熟悉这一禁令。案件的一般过程是:女跑,假装没有傅,并占据书名,为医生明确的附属人口。医生明将符嫁为隐官解妻,解对符的逃亡情况并不了解。后来,符逃亡事件曝光,符、解两人都被拘留,按汉律:娶亡人为妻,纹为城旦,弗知,非有减也。因此,尽管有官员说:名数明所,明嫁为解妻,解不知其亡,不当论。但廷回答说:关于禁嫁逃亡的法律已经相当明确了,不需要再议,解尽弗知,以娶亡人为妻论。”

事实上,关于禁止与逃亡者结婚的法律法规在汉代之前就已经出现了。《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疑》中也有类似内容:女人A死于丈夫,男人B也死于阑尾。对于夫妻来说,告情,居2岁,生孩子,是告情,B弗抛弃,得到,为什么?当青城旦。但秦律与汉律的区别在于,秦律对既不逃避,又不知情的一方能网开一面。同样的《法律答问》:甲娶了一个死去的妻子,以为是妻子,不知道死亡,有儿子儿子。今得,问安置儿子。当畀。或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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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公异是。当给予时,他会把男人的盔甲还给男人。入公不是官奴。可以看出,男人的盔甲因为不知道已婚妻子的死亡身份而得到了从宽处置,他和死者妻子生的孩子也被判给了他。与此同时,秦律并没有把所有被抛弃丈夫逃跑的女人都变成一座城市,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法律回答:女人A是妻子,死了,有时间自己出去,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古人以六尺为十五岁的标志,未盈六尺为十五岁以下。可以看出,秦律根据两种情况对15岁以下的逃婚妇女进行了处理:如果原婚姻已经在官方登记,即所谓的官方,则予以处罚;如果原婚姻未经官方登记,即官方,则不予追究。

汉律本来是继续自秦律的,但比秦律对逃亡者结婚的态度还要严格,究其原因,大概只能归因于汉初官民脱籍流亡现象过于严重,zheng政府必须通过严厉的刑法来阻止流亡。据《汉书-陈平传》记载,汉高祖南过曲逆七年,看到曲逆城5000户已惊呼壮哉县!回头问御史:曲逆户口几何?对称:始秦时三万户,间士兵数起,多亡,今见五千多户,可见汉初户口已大大降低。即使在汉高祖十二年之前,这种情况也没有太大的好转,时大城名都民人散亡,户口可得而数裁什二三。但是,对于一个专制国家来说,zheng政府能控制的人口数量是关系到国家赋予税收和治乱兴亡的重大事件。大量人口的逃亡直接威胁到国家的生存安全。比如徐干的《中论民数》一章所谓:户口漏于国版,夫家脱于联伍,避难者有,弃捐者有,浮食者有。于是奸心竞生,伪端并作,小则盗窃,大则攻劫,严刑重法也救不了。为了遏制这种情况,汉律对不同阶层人民的逃亡制定了相当严格的处罚规定。《二年法令-死法》:官民死亡,盈卒岁,耐心;不盈卒岁,属于城市;以上公士、公士妻为政府,均为死亡日期。其自出也,笞五十,给逋事,皆籍亡日,軵数盈卒岁而得,亦耐之。城旦捣死,青,复城旦捣。鬼薪白灿也,都鞭百。隶臣妾,收人亡,盈卒岁,系城旦捣六岁;不盈卒岁,系三岁。自出也,嘴。三岁去系,六岁去系,六岁去系,完成城旦捣。对于敢于收留逃亡人口的人,《亡律》还具体规定了处罚措施:诸舍亡人,罪人亡人,不知其亡,盈利五天以上,所舍罪为赎罪;从完成到耐罪,以及12月以上的死亡、臣妾、奴隶和死亡。法令中禁止与逃亡者结婚的规定,无非是尽量减少逃亡人口隐藏的措施。

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汉律之所以指出禁止与弃夫逃亡的妇女结婚,是因为从先秦到秦汉,夫权的维护越来越激烈。按照当时的观念,丈夫的地位等于天,所谓父子之天,夫妻之天,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离,丈夫有恶行,妻子不能去,地无去天之义。妇女弃夫逃亡不仅违反国法,而且在纲常名教上也是大逆不道,因此法律上的有关规定特别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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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秦汉法的影响,后世许多朝代也有禁止娶逃亡妇女的法律。例如,唐律规定:所有娶逃亡妇女都是妻妾,知情人和同罪,直到死者减少。离开。明律规定:如果妻子背着丈夫逃跑,棍子是100根,从丈夫那里结婚卖掉。所以再婚的人绞死了。……窝主和知情结婚,各有同罪,到死者,减一等。

二、禁奴、主通婚。《二年律令-杂律》:奴娶主、主之母、主妻、子为妻,若与奸,弃市,耐其女子为隶妾。强奸,除所强。严格来说,汉律所禁止的只是男奴和女主之间的婚姻或性关系,但不反对女奴和男主之间的类似行为,比如《杂律》的规定:女仆奸诈,……有子,子畀婢主,皆为奴婢”,这里只是提到了对男主人与女婢所生的子女如何处置,但并没有阻止主丫鬟奸的行为;再比如《杂律》中的另一条:复兄弟、季父叔叔的妻子、御丫鬟都被纹为城旦。复男兄子、季父叔父子的妻子、御丫鬟都是城旦。复男兄弟、季父叔叔的妻子和皇室女仆都是城旦。所谓皇室女仆,就是和男主人发生性关系的女仆。在这里,不仅没有禁止主仆奸的行为,甚至保护她。

汉律之所以限制奴隶、主通婚或性关系,只是因为在当时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里,女性只是从人而来,女性有三从之义。一个是嫁给丈夫。如果一个女主人嫁给了自己的男奴,那么从维护夫权的角度来看,她应该比丈夫低。但从维护奴隶制度的角度来看,这是不可能的——主奴身份的倒置是对等级制度的巨大挑战!因此,汉律中的这一条是为了确保奴隶主阶级的利益不受损害而设立的,并提前对各种可能的行为进行法律干预和预防。因此,汉代法律中的这一条是为了确保奴隶主阶级的利益不受损害而设立的,并提前对各种可能的行为进行法律干预和预防。然而,当男奴获得一定的身份时,他与原女主人的婚姻不再受到这一禁令的限制。这方面的例子是魏青尚平阳公主。卫青原本是平阳公主的家奴,后来以战功封侯,平阳公主寡居,与左右商量长安中列侯可为夫,左右都说大将军卫青可,主笑说:‘这出我家,常使令骑着我进出耳,怎么用为夫?左右侍御者说:‘今将军姐是皇后,三子为侯,富贵振动世界,主为什么容易?所以主乃许之。言之皇后,令白之武帝,是诏卫将军尚平阳公主。”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汉法对奴隶和主通婚的限制只在男奴和女主的一个方面,但这一禁令发展的结果是,从北魏到唐、宋、辽、金、元、明、清,历代都有关于良贱不婚的法律,而且越来越细致严格。以《唐律-户婚律》为例:所有与奴隶结婚的女人都是妻子,只有一年半。离之。奴隶自娶者也是如此。主知情人,杖100;所以上籍是丫鬟,流三千里。也就是说,以奴婢为良人,与良人为夫妻,徒弟两年。各还正之。诸杂户不得与良人结婚,违者,杖一百。官方账户嫁给好女人也是如此。良人娶官户女,加二等。《唐律-户婚律》疏议所谓“人各有偶,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必配合?立法原则上应该解释良贱不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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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禁止通奸。汉律师事务所规定的通奸分为两类,一类是无血缘关系的普通男女之间的通奸,另一类是有血缘关系的同产之间的通奸。

关于前者,《二年律令-杂律》:所有与妻、奸,以及所有人都完成了城旦。官也,以强J论之。张家山汉简这律也见敦煌悬泉汉简II90DXT0112②:8.内容基本相同。和奸就是通奸。根据本条法律法规,通奸者应该受到完成城市的惩罚。如果通奸涉及政府官员,他们将被加以一等论处,并以强J论处。然而,从张家山汉简的《演奏书》中的案例来看,汉代在实际量刑通奸当事人时,并没有将这一法律法规视为教条,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别对待。例如,杜县泸里女子甲在丈夫公士丁死后与男子丙通奸,并告诉她的婆婆。廷尉等人想以不孝、敖悍论女子甲罪,判甲完为捣。但廷史申认为甲与人通奸是在丈夫死后,属于欺死夫,犯罪性质应比丈夫生时与人通奸的欺生夫轻,因此判处完为捣过重。后来,廷尉采纳了廷史申言的意见,随后减少了女子甲罪。此外,根据胡平生和张德芳对《史记》和《汉书》的梳理,汉代通奸者的量刑从轻到免侯,再到弃市,差别很大,差异也应该是具体问题分析的结果。

关于后者,《二年律令-杂律》:“同产相与奸,若娶以为妻,及所娶者皆弃市。强奸,除所强。所谓同产,张家山汉简整理组在注释《二年律令-贼律》时,引用《后汉书-明帝纪》注称同产,同母兄弟,显然缺乏解释。同产一词在秦汉文献中很常见,可以指兄弟姐妹。张家山汉简的《二年律令-置后律》中有男同产、女同产的说法;它不仅可以指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也可以指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比如《汉书-元后传》说:太后同产只有早卒,余毕侯,其实在王的五个兄弟中,其他三位王曼、王商、王立都是同父异母,因此张晏注说:同父是同产,不必同母也。

汉律对同产相奸的禁止实际上是对血缘婚姻的禁止。血缘婚姻是一种原始的婚姻形式。在这种婚姻形式下,与血缘关系的男女不仅是兄弟姐妹关系,也是夫妻关系。著名的血缘家庭是这种婚姻关系的代表。然而,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血缘婚姻在原始时代已经被抛弃。特别是进入文明时代后,由于伦理观念的日益成熟和完善,血缘婚姻被视为人类家庭的禁忌。《周丽-夏官-司马》将这种行为称为外乱、鸟兽行。然而,到了汉代,这种行为还没有被禁止。根据《史记》和《汉书》的记载,同产相奸的案例不止一例:赵王彭祖的王子丹与女同产姐奸,广川缪王刘齐与同产奸,齐李王刘次昌与姐翁主奸,代王刘年为王子时与女弟私通等等。正是因为这些现象还存在,才出台了禁止同产相奸的法律。然而,立法属于立法,但实际执法并不严格:虽然赵太子丹被捕入狱,但他又被赦免了。他的父亲曾经寻求复立丹为王子,这表明惩罚不是很严厉;代王年与同产妹妹背叛,但浪费普通人,迁移房陵,甚至给汤木邑百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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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禁止,。前引《二年律令-杂律》:复兄弟、季父叔叔的妻子、皇丫鬟,都是城旦捣。复男兄子、季父叔父子的妻子、御丫鬟都是城旦。复,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释说,并引用《左传》宣公三年杜预注:汉律:淫季父之妻。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先秦以来婚姻的否定。诗经-北风-雄雉孔颖达引服虔诚地说上淫,指与直系长辈的妻妾发生性关系。所谓父死妻后母,是指与旁系亲属的妻妾发生性关系,如复兄弟、季父叔叔的妻子、皇室女仆或复兄弟、季父叔叔的儿子妻,御丫。虽然张家山汉简中没有直接反映禁令,但在汉代的实际司法活动中,对的惩罚比对的惩罚更严厉。燕王刘定国与父亲康王姬叛徒,生了一个孩子。夺弟妻为姬。事发后,汉武帝诏下公卿,大家都说:定国禽兽行,乱人伦,逆天,当杀。结果刘定国自杀,国除为郡;淮南王子孝坐与王御丫鬟奸,弃市;东牟侯灌颇坐与父御丫鬟奸罪,自杀,国除;济北王宽坐与父式王后光、姬孝儿奸,汉昭帝追究,王以刃自杀。自汉以来,历代都有关于这一点的禁令,如《晋书-刑法志》:重奸叔母之令,弃市。《唐律-户婚》:所有的品味都是为了避免亲人的妻子,而结婚的人,各杖一百;麻和侄子,徒弟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妾,各减二等。并离之。到明清时期,禁令的范围比唐律还要扩大。同宗亲属的所有妻妾都在禁令之列。同宗无服从的妻子仍有100根棍子,叔叔的妻子被斩首,兄弟妻子被绞死。

五、禁止异国通婚。汉律的禁令见于《演奏书》中的一个案例:汉高祖十年七月,京兆胡县朝廷出具司法文件,要求裁定齐临淄狱史阑的罪行。案件的大致过程是:齐临淄狱史阑护送原齐国贵族田迁徙处长安。到了长安,阑娶了田的女人南为妻,想和她一起回临淄,却被关官抓住了。根据当时让别国不娶别国人的禁令,阑与南的婚姻是非法的,阑非当得娶南为妻。同年8月,最终判决为阑当纹为城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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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让别国不娶别国人,其实就是禁止包括汉中心王朝和诸侯国在内的各国人民结婚。汉初之所以有这样的法律,应该是因为汉高祖刘邦对诸侯国的深度不信任。在楚汉战争期间,刘邦为争取同盟战胜项羽,分封了七个异姓诸侯王,但对于这些“非刘氏而王者”,刘邦一直怀有巨大的戒心,并且在登基称帝以后即行加以翦除,代之以同姓诸侯。然而,无论是异姓诸侯还是同姓诸侯,他们最终都是占领大片土地并自尊的分裂势力。因此,刘邦不能完全放心。虽然楚汉战争时期制定了几项法律,但直到刘邦成为皇帝,他们仍然保留着专门针对诸侯国的法律,这足以表明刘邦对诸侯国的怀疑和预防,比如《贼法》:以城邑亭反,降诸侯,守城亭,诸侯人攻盗,不坚持而弃之若降之,谋反者均腰斩。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都弃市。他的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都弃市。又是捕律:捕从诸侯来为间,拜爵一级,再买二万元。拜爵者不当,级赐万元,再行其购。出于安全考虑,汉律还禁止从诸侯那里吸引和汉人死诸侯,禁止外国人结婚,这是为了阻止有人以结婚的名义从诸侯那里吸引汉人或汉人逃到诸侯那里,以防止对中央王朝不利。引齐临淄狱史阑娶了已迁往汉代的女子南为妻,正是违反了这一禁忌,结果阑被认定为引诱汉民之齐国从文献上看,汉代禁止异国通婚的法律似乎已经实施了很长一段时间,因为直到西汉末年,左将军彭宣才因为与淮阳王通婚而被汉哀帝免职。然而,禁止外国通婚的法律似乎只针对官员和人民,而不是汉朝皇室。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刘邦把长女鲁元公主嫁给了赵王张敖。此外,武帝的母女王太后也想嫁给齐国,因为齐国的反对而放弃。也许是因为汉朝皇室与诸侯国的通婚具有政治联姻的性质,所以不受这一禁令的约束。

六、禁止人为妻。二年律令-杂律:强迫人以为妻及助人,斩左趾以为城旦。

扬雄《方言》卷2:搜,略,求也。秦晋之间说搜,就室说搜,道说略。略,强取也。根据这一解释,汉代略人为妻是指拦路抢劫、抢劫妇女认为妻妾的行为。汉初,由于社会秩序不稳定,抢劫人口的犯罪十分猖獗,汉法中有关于严惩抢劫人口的犯罪,鼓励官员逮捕此类罪犯的法律,如《二年法律-盗窃法》:如果略卖,……,皆磔。”“知人略卖而与贾,与同罪。二年律令-捕律J、伪写印者弃市罪一人,购金十二。刑城旦捣罪,四两买金。完城二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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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略人为妻也是劫掠人口犯罪的一部分,因此对其进行严厉打击便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其实从文献上看,“斩左趾以为城旦”还不是汉代对略人为妻者的最严厉的惩罚,材料显示有更重于此者,据《汉书-陈平传》记载,陈平的曾孙、曲逆侯陈何就是“坐略人妻弃市”。

汉朝以后,唐律对略人为妻妾犯罪的惩罚减轻了,只有三年徒刑。原因是唐律对略人犯罪的性质有着与汉代不同的解释。《唐律-贼盗法》疏议:略人为策略而取,使略人从拦路劫掠、绑架人口变成盗窃拐卖人口。然而,在明清时期,对略人为妻犯罪的惩罚越来越严厉。明律规定,强行夺取良好家庭的妻子和女儿,强行占用妻妾或送、卖给他人为妻妾的,将被绞刑;在保留明律的基础上,清律还进一步增加了聚众帮忙抢劫路行妇女、出售或自己为妻妾奴隶的人,……,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绞监候。

综上所述,汉代的婚姻禁令不仅关系到婚姻问题,也关系到当时婚姻立法中的政治形势、阶级关系、伦理观念、社会保障等因素。汉代的婚姻禁令对当时的婚姻具有很强的规范意义,对后世的婚姻立法也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因此,仔细调查这个问题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有意义的。摘自《史学集刊》2008年第三期,作者:张淑一,原题:《张家山汉简所见汉代婚姻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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