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2(淮安233国道绕城段什么时间开工)

2022-10-05 16:32:58 作者:少了一只眼睛的黑猫。
导读:郑渊洁实名举报特大侵权案宣判(图),新京报快讯 据淮安法院官方博客报道,11月27日下午,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作家郑渊洁实名举报的淮安“2.22”公开宣...
郑渊洁实名举报侵权盗版案开庭

新京报快讯 据淮安法院官方博客报道,11月27日下午,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作家郑渊洁实名举报的淮安“2.22”公开宣判侵犯作权罪,北京新盛建达图书有限公司、北京宏瑞建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判处50万元罚款;被告王成、李惠雄被判处四年、三年、六个月监禁,罚款300万元、260万元;漆文娟等七名被告被判处三年以下缓刑,罚款63万元;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识犯罪,判处被告人吴学青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其中一名被告因特殊原因未能出庭,法院将选择判决。

经审理,法院发现,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王成未经作权人许可,擅自委托被告李惠雄印刷侵权盗版图书,并通过物流将上述图书运至其租赁的北京仓库和淮安仓库,然后通过网络销售。通过上述方式,被告王成委托被告李会雄印刷侵权盗版图书 共929314卷59种。

郑渊洁实名举报特大侵权案宣判

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漆文娟作为欣盛公司、宏瑞公司财务、人事、客服负责人,明知公司从事侵权盗版图书销售活动,为公司在招聘人员、图书采购、费用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期间公司共从被告人李会雄处购进侵权盗版图书929314册。

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被告王哲兴作为淮安仓库新盛公司、宏瑞公司负责人,知道公司从事侵权盗版图书销售活动,安排员工存储、分类、包装、快递,仓库购买侵权盗版图书795415册。

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被告王洪福作为淮安仓库新盛公司、宏瑞公司的负责人之一,知道公司从事侵权盗版图书销售活动,安排员工储存、分类、包装、快递,仓库购买侵权盗版图书334532册。

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张凤梅作为海涛公司版本负责人,被告蔡连凯作为海涛公司生产负责人,知道被告李安排印刷图书无版权许可委托印刷程序,帮助被告李拼写,提供图书样品、样品、生产单安排车间员工印刷生产,共生产侵权盗版图书929314卷。

2017年10月至2019年2月,被告刘爱英作为罗德公司的实际经营者,知道其彩色印刷公司没有印刷图书资格,被告李慧雄委托印刷图书无版权许可委托印刷程序,仍安排员工帮助李慧雄印刷侵权盗版图书彩色部分,共917767卷。

2017年10月至2019年2月,被告杨术宽作为罗德公司的审查和拼版负责人,在被告刘爱英的默许下,未审查被告李会雄委托印刷的书籍的版权许可等委托印刷手续,并将被告李会雄提供的侵权盗版书籍电子文稿拼版,然后交给其他工作人员出具生产单进行印刷。在此期间,共印刷了917767本侵权盗版书籍。

2018年6月,被告吴学青根据被告李会雄提供的皮皮鲁系列图书防伪标准样本,帮助被告李会雄制作了100万件假皮皮鲁系列图书防伪标准,收费3万元。

2019年5月19日和6月3日,被告王洪福和刘爱英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在王成和其他11名被告被起诉后,他们可以如实承认犯罪事实。在此期间,被告王成、李惠雄、刘爱英、吴学青也退出了200万元、200万元、7万元、3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新生、宏瑞、王成等十名被告未经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被告王成是被告单位新盛、宏瑞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被告漆文娟、王哲星、王洪福是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违反刑法,共同故意犯罪,构成侵犯作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被告吴学青伪造、销售伪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志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以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识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李会雄、蔡连凯、张凤梅共同故意犯罪;被告李会雄、刘爱影、杨术宽共同故意犯罪。被告王成、李会雄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法处罚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漆文娟等7名被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犯罪后,被告王洪福、刘爱影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新盛公司和宏瑞公司已与北京皮皮鲁总动员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根据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郑渊洁实名举报的特大盗版案今天宣判 11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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