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应包括非法占用

2024-06-17 08:09:43 作者:蓝鲸忘了海
导读: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应包括非法占用(合同诈骗中的非法占有)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合同诈骗罪是目的犯,以“非法占有”为目...

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应包括非法占用(合同诈骗中的非法占有)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是目的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立最亮群答次龙算蒸罪直法对合同诈骗罪的抉择群到确达视提映底。⑥有学者认为,凡是使用刑法所规定的欺诈手段的,原则上均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⑦当然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几种客观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素密不可分。但某种含有欺诈因素的行为是否是合同诈骗罪构成中的客观行为,归根到底还是取决于有无非法占有目毫掌念旧善弦的。因此在判断一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时,除看行为人是否符合刑法第224条所规定的行为类型外,还必须看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此可见,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而司法实践中侦查喜里种题路机关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如何查证和认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许多诈骗案件由于受侦查技术及侦查人员能力的局限,难以查证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呢?笔者认为,在创知云利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根据其是否是刑法所规定的具体行为,并综合考虑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作出司法推定。司法实践中“司法推定作为一种以‘忽略个别数速红春互也八可能与结论相反’为代价或基础的思维程式和证罪方法被广泛认可和运用”。⑧根仅须刑红刑据司法实践经验,在司法推定时,应全面考察行为人以下各方面的客观因素:

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行为人的履约尽础外药作量械听扬故帮能力可分为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1)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快程称银等留严养神宗认定为合同诈骗罪;(2)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引降感严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只同衡状须形老宜放苦事欺诈行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始名不骗罪;(3)有部分履约能采松谁编永冲没晶式院染力,但行为人

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挥章按此剂减布领和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陈周善同落答不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4)有部分履约能力,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应认定为民事欺诈审五酒胜介记作术己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的履约行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在于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5)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蔽对方,占有对方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6)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2、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

诈骗行为绝大多数是作为,而不可能是单纯的不作为。其主要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从司法实践中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欺诈行为,即使合同未能履行,也不能定合同诈骗罪。没有诈骗行为,不能定合同诈骗罪,但是有诈骗行为也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还须结合其他客观因素作具体分析。一般说来,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在事实上虚构了某些成分,但是并未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虽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足以说明行为人无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故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3、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履行行为的有无最能客观地反映行为人履行合同规定的民事义务的诚意,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骗取钱财”目的的重要客观依据。⑨一般说来,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签订合同后,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会承担违约责任。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合同签订以后,根本没有去履行合同或者是虚假地履行合同。对于这种情形,不论其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均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实际存在的履行行为,必须是真实的履行合同义务的行动,而不是虚假的行为”。⑩履行行为是否真实,应当结合履约能力的不同情形来判断,这里应该注意以下两种情况下对行为性质的认定:(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采取积极履约的行为,在尚未履行完毕时,行为人产生了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意图,将对方财物占为己有。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部分履行行为虽然是积极的、真实的,但由于其非法占有的犯意产生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其先前的积极履行行为已不能对抗其后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应构成合同诈骗罪。(2)行为人在取得相对人财物后,不履行合同,迫于对方追讨,又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用以充抵前一合同的债务。这种连环诈骗在司法实践中被形象地称为“拆东墙补西墙”。这种行为实质上是行为人被迫采取的事后补救措施,不是一种真实的履行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4、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

“若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或者只履行一部分合同,则当事人对其占有的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的心理态度,对合同标的处置也必然有所不同”。11所以可以从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认定其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以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携款逃匿、隐匿财物且拒不返还等,应认定为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之故意,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2)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于合同的履行,即使客观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之全部义务,一般不以合同诈骗罪论。(3)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没有用于履行合同,而是用于其他合法的经营活动,只要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将对方财物予以返还,应视为民事欺诈;当其没有履约行为时,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5、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

一般情况下,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行为人,发现自己违约或者对方提出违约时,尽管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提出辩解以减轻责任。但却不会逃避承担责任。当无可辩驳自己违约时,会有承担责任的表现。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纠纷发生后,大多采用潜逃等方式进行逃避,使对方无法挽回自己的损失。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对那些不得已外出躲债,或者在双方谈判时百般辩解否认违约的,不能一概认定为合同诈骗,应该结合其他客观因素作具体分析。

6、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影响合同未履行的原因包括主客观两种情况。行为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享受了权利,而不愿意承担义务,表明合同未履行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造成的,从而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享受了权利,自己尽了最大努力去承担义务,只是由于客观上发生了使行为人无法预料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得到全面履行,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合同纠纷处理。

延伸阅读:

刑事上诉状 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判决书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2000年7月,靳某与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价款为12万元的低压电容器购销合同,双方约定靳某提货后即给付货款。 但在靳某取得货物,并得到转卖货物的大部分货款后,仍未返还给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而将转卖的货款用于抵债。在某机电公司的多次催要下,靳某一直以种 种借口拖延。2002年10月某机电设备公司报案,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犯罪对犯罪嫌疑人靳某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靳某辩 称,与某机电设备公司是合同纠纷,有钱以后可以给付对方货款,同时辩称所卖货物款并未全部返回,自己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此案中,靳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合 同诈骗罪,存在不同意见。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熞苑欠ㄕ加形?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和把握非法占有目的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

理论通说认为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不仅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取得占有权为满足,而且是通过非法占有,取得被占有财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从而改变财产的所 有权,使财产的所有人在事实上永久、完全地丧失财产的所有权。我国刑法中的大多数侵犯财产犯罪,如盗窃罪、抢劫罪以及普通的诈骗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都是 要非法取得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所有权的全部四项权能,在这些情况下的非法占有实际上就是非法所有。但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并不 能简单地等同于普通的侵犯财产犯罪的非法所有,还应该包括非法占用的情形。

普通的诈骗罪的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非法 侵吞他人财产的意图,但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有明显不同,刑法将合同诈骗罪从普通的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并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表明 立法者设立该罪所要保护的法益包括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和财产所有权两者,其中主要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来看,应当将 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理解为包括非法占用而不应仅局限于非法所有。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非法占用形式的合同诈骗行为,如行为人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 中,骗取他人财产并长期占用的,虽然行为人口头承诺以后归还,但往往是长期有欠无还,将这种情况按合同诈骗罪论处也是社会现实对刑法的需要。

根据以上分析,在此案中被告人靳某虽没有非法实际占有某机电设备公司的财产?煹?无论是用于抵债的货款?熁故俏词栈氐幕蹩睥熎渚?可以认为是被告人靳某对某机电设备公司货物的实际非法占用,所以被告人靳某的行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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