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森浩案件公诉意见书,全文如下:
审判长、审判员,卷几镇妒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我们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后模等操散很除谁片硫分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仅活汽能烈武现今天的法庭,对法庭审理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一案支持公诉,履行法律赋于来自检察机关的职责。
被告人林森浩希鲜没便侵互该食背死故意杀人一案,是发生在本市高校校园内,一起罕见、而又在国内产生较大影响的恶性犯罪案件。
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法庭审问了古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解,听取了证人的证言,听取了鉴定人的出庭意见,宣读并出示了与本案有关的各组证据,并进行了质证。
法庭调查的结果表明,毫深连刻所起诉书指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证死晚无市土据也是确实充分的,被告人林森浩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为方便合议庭参评议,并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判决,公诉人对本案主要争议的三个焦点,
第一:被害人黄洋规犯信镇直站国南的死亡是不是林森浩投毒行为造成的;
第二:林森浩投毒的目的是为了伤害黄洋的身体健康,是开一个玩笑还是为一冷属轮了杀死黄洋;
第三:林森浩为什么要杀死黄洋,他这样做的动机是肉据病周读切什么。
公诉人就这三个焦点发表三点公诉意见,阐述公诉机关的主要观点和依据, 供合议庭在真旧重谁建评议本案时参考。
起诉指控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投毒杀害黄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林正视公诉人之后,将头深征粮报即振府深低下,上身动了动)
归纳这些确实充分的证据,可以从9个方面可以向我们深刻全面地揭示和证实被告人林森浩是怎样采用投毒的方法故意杀害被害人黄洋的犯罪事实。
这9个方面是
(林抬起头,眼睛向下看,表情严肃,右脚动了一下):
林森浩目睹吕微微将剧毒物二甲基亚硝胺存放助的往倍挥确庆管在中山医院11号楼204室的柜子里,吕微微等证人证元诗左刑似速正青线言、相关的购物发票、有关的登茶济周入斤核巴实放记记录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林森浩在2011年与吕微微合作进行动物肝功能实验时,他清楚地知道吕微微向天津的出产方购买了一瓶100毫升装的二甲基亚顺犯种钢伤胞依硝胺,而且明确地知道吕微微在做完实验后将剩余的二甲基亚硝胺试剂存放于中山医院11号楼204室实验台下方的柜子换内杂溶未化里。
林森浩亲身参加用上述剧毒物做动物实验的过程,他熟知该剧毒物的毒性,以及实验所需的 动物建模剂量。
上述证据证明,林森浩于2011年和吕微微等人用二甲基亚硝胺做了大剂量作用于实验大鼠的动物肝功能实验,目睹了部分实验大鼠经注射二甲基亚硝胺以后,因急性肝功能衰竭而死亡的结果和过程,林森浩并据此撰写了多篇学术论文。
林森浩在自己的硕士毕业论文中对二甲基亚硝胺的毒性、实验大鼠经注射二甲基亚硝胺后死亡的情形及经过做了明确详细的阐述。
林森浩在作案前取得了上述剧毒物,吕鹏的证人证言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林森浩于2013年3月31日下午2时许,以取手套等实验用品为名,从吕鹏处取得钥匙,进入中山医院11号楼204室内,取出吕微微存放在内的装有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带离。
林森浩将上述剧毒物带回了自己的寝室,并趁室内无他人之机,将这些剧毒物注入到寝室内的饮水机中。
盛磊等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录像,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林森浩于2013年3月31日17时50分许,携带上述剧毒物回到自己与黄洋合住的421寝室,此时,同住一室的黄洋外出 ,另一室友葛俊琦已于2013年3月29日离校回家未归,林森浩趁室内无人,将上述二甲基亚硝胺全部注入寝室饮水机中,尔后外出,将注射器、试剂瓶等一一丢弃。
林森浩在场时,黄洋喝下被注入了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之后,黄洋发生呕吐、就诊、直至死亡。
吴鑫明等证人证言、黄洋的病历资料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2013年4月1日上午,林森浩、黄洋同处一室时,黄洋喝下已被林森浩注入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后即发生呕吐,中午即去中山医院急诊,次日下午,黄洋再次前往中山医院就诊,并留院,4月3日下午,黄洋因病情严重转入外科重症监护室急救,此后,虽然医护人员全力抢救,黄洋仍于4月16日不治身亡。
相关鉴定报告证实,黄洋死因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吴鑫明等证人证言、上海市公案机关物证检验中心鉴定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情况说明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在黄洋使用过的饮水机、饮用水桶出水口封装盖、饮水杯、以及黄洋2013年4月4日上午6时以后排出的尿液中均检出二甲基亚硝胺成份,黄洋符合生前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肝脏、肾脏等多器官损伤、功能衰竭而死亡。
林森浩投毒后频繁上网查询二甲基亚硝胺的味道、如何检测等信息内容。
计算机司法鉴定机构从林森浩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中恢复的上网原始记录和对应的网页内容显示,林森浩投毒以后即于2013年3月31日18时25分以二甲基亚硝胺味道为关键词上网百度,查询二甲基亚硝胺的基本特性,该网页显示,二甲基亚硝胺系高毒类化学物,吸入、摄入或经皮肤吸收可能致死,同年4月1日18时起,至4月7日18时止,林森浩频繁上网查询关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后如何确诊、如何鉴定,能否检测出该物质的信息等等内容,反映出林森浩犯罪后寻找掩盖其犯罪行为的方法借以逃避法律制裁的急迫心情。
(林低头)
林森浩被揭露并归案的过程,自然、正常。葛俊琦等证人证言、黄洋的病历记录、公安机关的相关情况的说明
(林向右微低着头并抬左手摸鼻根部左侧,连续挠抓了几次)
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因为林森浩投毒所用的二甲基亚硝胺相关案例极为少见,投毒手段又较为隐蔽,黄洋4月2日就医后因无法确诊真实病因以及毒物,病情迅速恶化。
其间,黄洋室友葛俊琦得知黄洋系肝中毒表现,便回忆起室友林森浩曾做过动物肝功能实验,遂上网查询林森浩的相关论文,得知林森浩曾用二甲基亚硝胺做过动物的肝功能实验,葛俊琦遂告知黄洋的师兄孙希才,之后,黄洋的学友王欢、刘全等人想方设法购得二甲基亚硝胺试剂,于同年4月10日
(林抬起头向前方看了一下,微晃后又低下头,上身微弓)
送到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从而确定了黄洋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
在今天的法庭调查过程当中,辩护人指出,提请法庭注意,将上术证物送检的是证人而非侦察机关
(袁在此清了清嗓),
借以要求法庭甄别这些证物鉴定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公诉人在这里就这个问题表达三个立场:
第二,上述黄洋的学友、师长因为黄洋中毒而想尽一切办法,努力寻找黄洋中毒的真实病因,真实原因,他们做的这一些
(林抬右手用食指挠右脸下方部位)
行为,这一些动作,既符合正义,也符合每一个人民群众他的道德,像本案这样的投毒案件,正是因为有了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本市公安机关才得以迅速侦破本案。
避免了被害人死亡而被告人逃之夭夭这样的行为发生。
第二,我们认为参与送检的这些人他不是普通的人,他们都是医学的硕士研究生、医生,他们送检的整个过程符合基本的医学规范,也符合基本的医学常识。
第三,根据今天调查的出示的所有证据证明,在他们送检取样、送检鉴定的过程当中,没有任何可以提出疑问的地方。请法庭记录在案。
正是因为人民群众在侦破本案过程中的勇气和力量
(林抬起头直视前方),
公案人员接到报案以后迅速地展开侦破工作,并且于4月11日两次对被告人林森浩进行了询问,林森浩矢口否认,直到次日凌晨,公案人员在查询林森浩的笔记本电脑时发现林森浩在案发前后,曾多次上网查询有关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味道、如何检测、如何鉴定等内容后,确定林森浩系重大犯罪的嫌疑人,对林森浩予刑事立案,并刑事传唤,林森浩然自此以后才逐步地供述了投毒犯罪事实。
(1:41:29)
被告人林森到案后,直到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对起诉书指控其故意投毒杀害黄洋的犯罪事实做了供述。
他供述毒物的来源,投毒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结果,以及作案后多次上网查询剧毒物的味道、如何检测等具体犯罪经过的情形,与已经查明的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属实。
经过庭审质证的上述九个方面的事实,证据证明,本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投毒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庭应当予以认定,并据此追究被告人林森浩的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林森浩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必然造成黄洋死亡的结果,而决意实施并希望这一结果发生,林森浩的这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林森浩到案后对其投毒致黄洋死亡的犯罪事实做了供述,但林森浩一再辨称,他投毒的目的只是为了整一整黄洋,只是为了让黄洋吃一些苦头而不是为了杀死黄洋,他认为黄洋中毒以后,经过治疗会慢慢自行恢复的,所以黄洋死亡的结果是他投毒时没有想到也不愿看到发生的结果 。公诉人认为,林森浩的辨解,与本案庭审已经质证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是完全相悖的。
1、林森浩对他投毒使用的二甲基亚硝胺会造成人的肝功能衰竭并死亡的毒性是充分地了解的。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的复函,这份复函中明确地表示,二甲基亚硝胺被列入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实验动物可以经消化道、呼吸道迅速吸收,吸收后,二甲基亚硝胺及代谢产物在人体内广泛分布,在动物和人体内代谢基本相同,它的主要危害为可以造成人和动物肝脏损伤,林森浩亲手做过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的动物肝功能实验,做这项实验的实验者还需要按照一千克实验大鼠只能使用50毫克二甲基亚硝胺的建模剂量,对二甲基亚硝胺进行配比稀释,因为超过这个剂量,实验大鼠被注射后会迅速死亡,这个剂量的要求,这个致死的临界点,林森浩是清楚地知道的,根据吕微微的证词,在第一次配比的时候,因为计算错误,导致注射用的二甲基硝胺浓度比建模剂量高了十倍,注入第一只大鼠后,那只大鼠便迅速死亡,而林是在场目睹的,林森浩 在提审的时候对这一节的情况他也予以了确认,而且林森浩后来也是按照这个标准的建模剂量注射了七十只大鼠,尽管没有超过50毫克/千克这个剂量,仍然有十只大鼠因为被注入二甲基亚硝胺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而死亡。
我们知道肝脏是人体维持生命最重要的器官之一,肝功能的损伤、衰竭往往必然导致人的死亡,这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他都是基本常识,林森浩的硕士导师丁红陈述,N二对人或动物的肝脏会造成很严重的损伤,肝脏会很快地硬 化,具体的剂量是有有关文献资料可以查的。一般都是按照人或动物的体得来计算,林森浩是具体做实验的人,他对于多大的剂量会对肝脏造成多大的损伤肯定是清楚的,否则实验是不会成功的。
剂量大动物会立即死亡,剂量小了对动物肝脏没有损伤效果,所以,是否能熟练地控制剂量的使用对于这个实验的成败很重要,结果林森浩实验成功了,二甲基亚硝胺会对人体肝脏造成严重损害,因为他破坏生物细胞机理是相同的。
林森浩作为一个在读的成绩优秀的医学硕士研究生,他的导师说,他应该明白这个道理。
林森浩执笔撰写的多篇论文,及其他所写的硕士毕业论文中,他对二甲基亚硝胺造成肝功能损害的毒性,他有着明确而有详细的描述和分析,林森浩在攻读医学硕士期间,根据他参与的上述动物实验的经过和结果,他执笔撰写了《适时组织弹性成像定量评价大鼠肝纤维化》等多篇学术论文,发表于《中化肝脏病》杂志等权威医学核心期刊,并将上述实验及其相关论文内容作为其2013年3月完成的硕士毕业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他题为《超声弹性成像评价肝纤维化的实验及临床研究》的硕士毕业论文等文章中,林森浩明确地写到,二甲基亚硝胺是一种具有肝毒性、基因毒性和免疫毒性的化学物质,它进入肝细胞经微粒体代谢生成乙醛,引起肝细胞损害,同时产生活化的甲基,使核 酸蛋白质甲基化,导致肝细胞坏死,造成肝细胞坏死、再生、坏死而导致纤维化,由此可见,林森浩对二甲基亚硝胺的基本毒性以及它能够导致生物体肝功能衰竭直至死亡的认知是明确而又清楚的。
公诉意见书也就是我们以前说的公诉词,这并不是对刑事案件作出的起诉书,不过可以当作做是对起诉书的一种补充、完善。针对不同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公诉意见书是不同的,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故意杀人公诉意见书是怎样的吧。
公诉意见书
办案检察院: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
公诉人:位xx
被告人:刘xx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现对本院指控被告人刘xx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一案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对被告人刘xx进行了全面讯问,刘xx当庭对案件发生的前后经过、对其基本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同时,公诉人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查笔录、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在案证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均具关联性,经当庭质证,均具有证明能力,且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刘xx当庭对其行为作出了辩解,包括辩称在秦xx喝下“敌敌畏”后其认为没什么事等。公诉人认为,如果刘xx确实认为如此,为什么要匆忙将作案时使用的盛装“敌敌畏”的瓶子和玻璃杯等物证扔弃?又为什么急于电话告知秦xx的其他近亲属秦xx喝药了,快不行了?以上种种行为结合在案证据表明,被告人刘xx所作的辩解,既缺乏逻辑基础,又没有证据支持,请合议庭依法不予采信。
二、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刘xx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xx的丈夫秦xx长年卧病在床,因病痛折磨,时常在深夜大声叫喊,从而影响家人和周围邻居的休息,房东为此要求刘xx一家搬家,刘xx因而对被害人秦xx不满,并于2010年11月8日凌晨3时左右,在其暂住地内与秦xx发生口角,后将其暂住地内备有的“敌敌畏”主动提供给曾经有过轻生意念的秦xx服用,造成秦xx“敌敌畏”中毒死亡。
被告人刘xx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其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任何违法性阻却事由,故其行为具有非法性;其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在案证据表明,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故有责性在本案中不言而喻。因此,被告人刘xx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2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刘xx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
包括我国法律在内的世界各国法律,均无一例外地将生命作为所有价值的根源加以特别严格的保护,这既体现了对生命本身的关爱,又充分表达了对人权的尊重。在我国,任何人均无权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而我国刑法和司法实践,也历来将故意杀人罪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被告人刘xx无视国法和他人生命,在对其丈夫秦xx不满并与之发生口角后,竟然将毒药“敌敌畏”提供给秦xx服用,造成秦xx死亡的严重后果。固然,在案证据显示,秦xx曾有过轻生的念头,“敌敌畏”也是秦xx自己服下的,但是我们说,轻生念头并非意欲轻生者固有的心理,而仅仅是特定情境下消极心理支配产生的“一念之差”,一旦度过危机,便有可能会重塑生活的信念。然而,被告人刘xx非但没能宽慰其被病痛折磨的丈夫,反而雪上加霜,在与秦xx发生口角后主动向其提供毒药,以积极的方式推动了本可以避免的死亡结果的发生。试想一下秦xx当时的心情,本身承受着病痛的煎熬,因病影响了他人休息还要受到家人的谴责,伴随伤心、无助、无奈、绝望,其实这时候哪怕有一句暖心的话,就有可能重燃他对生活的希望。然而,被告人刘xx却在自己的非难声中,向秦xx递去了一杯冰冷的毒药,秦xx会怎么办?他又能怎么办?本案表面上看,确实是秦xx自己服下了毒药,但其实,在当时的情境下,这无异于是刘xx借秦xx的手,杀害了秦xx。被告人刘xx的行为使被害人秦xx失去了宝贵的生命,同时,其行为还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
四、被告人刘xx具有一定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首先,被告人刘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此外,被害人秦xx卧病在床、行动不便长达十余年,被告人刘xx一直不离不弃,对秦xx予以照顾,饱尝了生活的艰辛,在刘xx身上也曾经体现出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被害人的姐姐等多名近亲属,对被告人刘xx的犯罪行为已在一定程度上达成谅解,而且公诉人和辩护人当庭出示的相关品格证据等,也能够证实刘xx在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且其户籍所在地有多名村民联合署名请求对其从宽处理。上述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也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实事求是地讲,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公诉人的心情和许多人一样,既矛盾又复杂。毕竟法律是无情的,但是法律又不能不近人情。饱受苦难的秦xx的死亡,对于同样承受着苦难的刘xx而言,或许是一种解脱,但是这种解脱的代价是,在卸下人生的一个枷锁之后,又戴上了另一个更为沉重的枷锁。公诉人希望被告人刘xx能从本案中深刻汲取教训,要知道,离开了法律的轨道,任何人都不可能实现真正的“解脱”。同时,我们对于被告人刘xx也应当伸出挽救、教育之手,至少我们应当让她看到,这个社会并没有抛弃她。
公诉人:
年 月 日
故意杀人属于比较严重的犯罪,法律规定的起刑点为3年有期徒刑,公诉人做出故意杀人公诉意见书是进一步在事实上、证据上、法律上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因此,要探索小编建议此时最好聘请专业律师来提供刑事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