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羁押期限延长的情形有哪些

2024-06-25 09:16:24 作者:丶梦醒时分
导读:侦查羁押期限延长的情形有哪些(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第三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是,一般一次只能延长一个...

侦查羁押期限延长的情形有哪些(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第三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是,一般一次只能延长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且若是侦查羁押期限需要延长的话,只能延长三次,但一般侦查羁押额有法景的期限是不会超过两个月的。

一、第三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第三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是,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善缩书急微烧延末松手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 交通到般除操察约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具输措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者室这安质奏延长二个月。
      由以上规定可知,侦查羁肥食头静押期限可延长三次,分别非心市帮它突是一个月、两个月、两个月,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可达7个月。
二、刑事案件进行强制措施和侦查羁押的期喜限分别是多久?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画临委应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1、强制措施期限
      (深告凯兴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儿主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分袁需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
      《刑事诉讼法》
      第蛋践路刚皮散三抓绝散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物自殖着视川胜办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
      《刑事诉讼法》
      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综上所述,在法庭审判过记汉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对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而提出延期审理申请的,合议庭应当同意。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对嫌疑人侦查羁押的时候,也需要把握法律规定的期限,最好是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侦查羁押。但实践中可能出现侦查羁押期限延长的情况,那到底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侦查羁押期限延长的情形有哪些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呵以延长2 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犯罪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徒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形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是公安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并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间。

我国刑诉法中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固定的,但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让侦查羁押期限延长或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不过此时需要满足相应的情形才可以,否则的话相关部门也是不会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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