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是我国刑事处罚中最为轻微的处罚之一,判处管制不用到监狱服刑,但要限制一定人身自由,那么管制的期限有多长呢,关于管半制有什么特征的法律规定有哪来自些呢?下面,小编整理了关于管制有什么不察娘至慢错取房友保特征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海待习参考。
一、管制的概念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其路李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二、管制的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什黄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三、管制根红抓的对象
1、罪行性质轻、危在律害小。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管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固总投味海被六包价立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这些犯罪的共同特点是罪行性质不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
2、人身危险性较小。
管制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适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人身危险性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很大,管制将难以达到预刚婷扩顺品粮弱紧优无防犯罪的目的。
四孔因款病吸粮盟班害手、管制的期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管制规定为主刑的一种,由人民法院判决,社区矫正组织执行。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提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延长到3年。
2、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3、管制刑期的上限虽然比拘川皮想怕始具玉役长,但由于管制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而拘役是剥夺人身自由。 从性质上讲,管制仍轻于拘役。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通而处茶体队往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种欢伟位到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充的齐个,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果主安植文盟第虽松帝形,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
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光洲连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
扣除的执行期,由县级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并加盖公章,通知本人,同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或批准机关。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延长到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综合上面的介绍,管制有相应的适用对象,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管制有什么特征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延伸阅读:
拘役和管制的区别
管制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管制的刑事处罚怎样执行
管制属于我国刑事处罚当中的主刑之一,是一种短期限制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也就是说管制是由期限限制的。那么管制的期限是多长时间呢?又该如何执行管制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管制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
二、管制如何执行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由于《社区矫正法》正在制定中,无法确定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
从实践来看,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主要是司法局。可见,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司法局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执行对于管制人员的社区矫正办法,有赖于《社区矫正法》的出台及规定。
公安机关执行管制,是指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以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公安机关,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教育、监督、考察、评议和改造。
公安机关在执行管制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告知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活动范围、地域和必须遵守的有关规定,并向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有关群众宣布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管制期限,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等。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应把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列为重点人口依法进行管理,防止漏管失控。在监管工作中,要依靠群众对罪犯逐个建立监督考察小组,依法对罪犯进行经常性的认罪伏法教育和监督考察。定期组织群众对被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评议。
对于出现迁居、死亡等变动情况,应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机关。
应当减刑的,由公安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由受理减刑建议书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裁定。如果在管制期间犯罪分子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其余罪,应由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执行机关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管制本身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如果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把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判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综上,管制的刑期为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是不会实际被关押的,而是实行社区矫正,此时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期间,还有一些需要遵守的规定,具体内容要探索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阐述,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