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案件的审理是有完整的流程以及规定,在审理的最后阶段都是会要求进行辩护词的陈诉作为案件审理的最后依据,法律上来自面有很多罪的处罚,今天抚顺律师主要向大家陈述关于故意伤害罪的相关知识,大家一起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辩护词该如何进行书写。
一、审查起诉阶段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叶某某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人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了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结黑既儿煤乙苏若合法庭调查情况,发表如下尽额列触载律了心否辩护意见:
1、本案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卷宗材料显示,因土地流转发生纠纷,潘某某阻止被害人施工,被害人要求介绍人(本案被告)出面解决问题,被害人用手抓住被告人的衣领,被告人为挣脱被害改人的纠缠保护自己,而发生争吵和撕扯,造成了其伤害的后果。正是由于被害人重大过错行为才导致其受费临艺脸文输衡伤害的结果,被害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根据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结察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人对法律规范、伦理电错乎有用角演力第总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以及促使被告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关联度等情况----”的规定,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
2、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到关仅果保镇陆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从盐西根试艺特题双米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队唱行模校课校李征香,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好,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3、本案因民事纠纷引起,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平时表现一贯很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因此,依法应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4、案发后,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为弥补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被告人家属多次积极与被害人协商,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口人认为,本案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并且积极赔偿,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叶某某判天测适两处缓刑,给其一次改过的机会。
二、范文二
1、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氢让动查罪,依据《最高人民法经设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敌普部伯轮源分相增片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护史小而右绝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政高文之限静可土升还行)》(法发【2下良宪挥专德苗会粒010】36 号)第三项“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7条“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之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从犯,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整个事件中,被告人并不是组织者和主谋,只是参与者,而且是后来才参与的打架。被告人并不是蓄意的伤害别人,也不是寻衅滋事挑起事端,而是因为朋友张阳给其打电话说“有人要弄死我”的话语后,心怀里怀着护朋友生命安全、阻止他人施暴行为之目的赶来案发现场,到场后,##等人正在和受害人祁志才打架,被告人于是冲上前去,加入打架队伍。从打架过程可以看出,被告人是被误导参加打架的,其目的并不是要故意伤害受害人。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不明真相,故作出了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该行为固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部分“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三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请法院在对被告人李广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3、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没有任何的冤仇,没有理由主动地去伤害被害人,只是在认为被害人要伤害自己朋友之后,匆匆忙忙赶来帮助朋友,却没有控制住自己的情绪作出了违法犯罪的事情,可见被告人的犯罪动机非常单纯,自认是保护其他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不计后果,不问明缘由,作出了不应该做的事情,对被害人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所以,被告人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是毕竟与蓄谋已久或者寻衅滋事的犯罪分子有着明显的区别,属于被蒙蔽的情形,被告人李广贺在事件发生后也没有潜逃外地,这也说明其人身危险性小,主观恶性小,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4、被告人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无前科。
被告人在归案前是北京现代华建4s店喷漆工,有着正当的职业,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罪事出有因,其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5、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比起拒不认罪、负隅顽抗的被告人其社会危害性要小的多。
另外,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支付费用25000元人民币,避免了被害人的损失进一步的扩大,这一点也是值得肯定的。同时,被告人充分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而且现在也愿意通过法院调解继续积极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部分“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9条之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请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都不大,在这个前提下,法律应对被告人以教育为主,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以惩罚为辅,给被告人一个改正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故辩护人恳请法院酌情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故意伤害罪,我国《刑法》[2]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辩护词的分享,基于这方面的辩护词我们明白需要对案件的条理进行整理,以及需要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论述,做出最后的结案陈词,希望大家对于这方面的书写内容有所一定的知晓,如有疑问想找律师咨询,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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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公诉人: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娄XX父亲娄XX的委托,指派我为犯罪嫌疑人娄XX故意伤害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经依法查阅本案有关卷宗材料,并与犯罪涉嫌人进行了会见,对本案案情有了一定的了解。根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对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公诉人斟酌:
一、起诉意见书认定娄XX涉嫌故意伤害罪,基本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辩护人对此案罪名的定性没有异议。
二、娄XX在本案中具有正当防卫情节,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没有予以认定是错误的。
1.根据辩护人会见娄XX时其陈述的案情经过及娄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材料,可以还原案件的基本经过:娄XX在2010年3月30日凌晨3时许接女友张XX回家,二人走到XX歌厅东边的方北村第一个门口时,遇到喝多酒的陈X、刘XX、XX三人,双方互为路人,谁也没招惹谁(对于事发原因,娄XX无任何过错),在双方走过去以后,娄XX听到有人说:“姐,你看这小子是装的吗?”,娄XX下意识的回头看,见到陈X正指着他骂,陈X见娄XX回头看就冲着他跑过去(陈X具有寻衅滋事的行为),娄XX就向西跑(想躲开陈X,没有伤害陈X的想法),跑了六、七步,见陈X再没追(陈X干什么去了?应该是去喊薛XX等人了),娄XX就和张XX继续向西走(娄XX此时仍认为不会发生什么事情),走了几步后,娄XX突然又听到后边有人跑的声音,回头看到有二个男的冲他跑过来(娄XX至今仍认为这两个人是陈X和刘XX),娄XX就抓紧和其女友向西跑(娄XX还是想躲开陈X等人,没有惹事的想法),当娄XX跑到方北高层新开的大门口对面的快车道时被他们追上了,还没转过身来就被打了(娄XX是被陈X、薛XX二人追打),娄被二人打的抬不起头来,被打急眼了,就从包里拿出折叠刀(准备防卫),划了两下,想挣脱他们二人,但没能跑得了(非法侵害进行时),娄XX就用刀子捅抓他衣服的人,下意识的想捅那个人的大腿、腹部(正当防卫),捅了几刀后,没有人再打他了,也没有人再抓他了(侵害停止),等娄抬起头看时见到陈X向东南方向跑了几步就扒地上了,然后,娄XX就与其女友跑走了(停止防卫)。
2.事发现场就在XX歌厅附近,受害人一方开始有三人在场,后来陈X又喊来了薛XX等人,陈X占据了人和、地利等优势,陈X对此也心中有数;而娄XX一方只有二人,其女友张XX没有任何抗击的力量,娄XX明显处于劣势。在这种情势下,陈X、薛XX对娄XX实施了非法侵害行为,非法侵害是先发生的。
3.娄XX被非法侵害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娄XX被抓获时已过去一天多的时间,其身上的多处伤情还是很明显的存在。且娄XX是被陈X、薛XX二人伤害,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4.娄XX拿出刀子防卫时,陈X等人的非法侵害还没有停止。在娄XX刚开始发现有被侵害的迹象时就一直想躲离(和女友跑开),并不想惹事,在被陈X、薛*旋二人追赶时,也是马上跑开,娄XX也是在躲跑的过程中被抓住并殴打的,在娄XX拿出刀子时,双方并没有分开而是扭打在一起,娄XX是在侵害正在进行过程中实施防卫措施的。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娄XX是在陈X侵害停止后又拿出刀子进行防卫的。
5.娄XX在被陈X、薛XX二人追赶并躲跑的过程中并没有拿出刀子,若娄XX已经拿出刀子,娄XX不可能背对着陈X等人躲跑,按照常理,娄XX应拿刀子吓唬对方或面对陈X等人进行对殴,在对方赤手空拳而娄XX持刀的情况下,娄XX也不可能身体多处受到伤害。
6.当陈X停止侵害后,娄XX没有追赶跑开的陈X,也没有实施任何的伤害行为,而是马上离开了现场。由此也可印证娄XX的行为系防卫性质。
三、从客观结果看,娄XX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娄XX的防卫行为造成受害人陈X抢救无效死亡,与娄XX被侵害的程度相对比,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娄XX应当承担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但不能因防卫过当就否认其防卫的正当性。
四、受害人一方的证人证言存在部分矛盾及不符合逻辑之处,有些情节不能相互印证,且与受害人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不能完全作为定案的依据。
受害人一方的证人均是XX歌厅的人员,关键证人薛XX也是伤害娄XX的人员,甚至部分证人在本案中也存在承担部分民事、行政等责任的可能,证人对某些情节作不实陈述也是有可能存在的。
五、对于能够证实娄xx存在正当防卫情节的证据,司法机关应当继续进行侦查与调查。
1. 娄xx在本案中的正当防卫情节是客观存在的,也符合案发现场的客观情况与常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刑事案件的侦查,不只是为了对犯罪嫌疑人定罪,还要考虑量刑。
2. 本案中娄xx的防卫过当情节属于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对娄xx的定罪量刑,事关重大!更关乎到法律的正确实施及娄xx此后的人生轨迹!
3. 据娄xx供述,在案发当时,其跑到裕-华东路快车道的中间黄线位置,当时还有一辆环卫大车在那里停车,此环卫大车的司机应当是案发现场的见证人,其与本案当事人应当均无利害关系。辩护人认为,司法机关应当对此人进行调查,以查实案发当时的真实情况。
六、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对证据的运用要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出发,对有罪证据存在合理怀疑不能排除时,应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本案若经进一步侦查或调查后,能够证实娄xx存在正当防卫的直接证据仍不充分,但又不能排除正当防卫情节存在的合理性时,应当推定正当防卫情节存在,做有利于娄xx的解释。
七、根据娄xx的犯罪情节,娄xx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亦应由裕-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1.娄xx涉嫌的罪名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量刑范围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试点量刑规范——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因此,本案不考虑娄xx所存在的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对娄xx适用的刑罚应在有期徒刑十三年左右。
2.娄xx在本案中存在明显的正当防卫情节,只是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娄xx存在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也就是说,对娄xx量刑的范围应当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娄xx的犯罪情节,显然其不应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案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亦应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建议公诉人将本案移交xx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以上辩护意见,请公诉人在对犯罪嫌疑人娄xx审查起诉时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
xxx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xx
二〇xx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