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天津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吴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吴某某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及参加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案中具有诸多从轻处罚之情,现根据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合议庭量刑时予以参考。
一、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仅起到辅助的作用,应定性为从犯,在量刑时应予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案中具有如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案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始终抱着悔改服罪的态度,积极认罪悔罪,故辩护人请求合议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3]6号)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对被告人吴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吴某某在庭审中表示愿意退赃,缴纳罚金,其行为反映主观上具有真诚悔过的决心,有利于改造犯罪,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该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3、被告人吴某某系属初犯、偶犯,在量刑时应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没有前科劣迹,本案中无论是侦查阶段还是今天的庭审,吴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都供认不讳,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见,被告人吴某某对自身的犯罪行为有着深刻的反省,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该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惩罚,但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案中具有诸多从轻处罚之情节,故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从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出发,对被告人吴某某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以达刑罚之感化、教育的功效,同时亦体现我党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
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