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演绎作品和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区别有哪些?(演绎作品和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区别)一、演绎作品与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演绎作品,是指...
演绎作品和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区别有哪些?(演绎作品和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区别)
一、演绎作品与汇编
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
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演绎作品的独创性在于它一方面对原作品进行
亚不了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另一方面又在原作品的基础上有所
继振妒光想创新,对原作品作了形式上的变动。演绎作品的作者可以凭借他在演绎原作品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大师的创造性劳动而状翻里班呼优货导试对演绎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第三人在使用演绎
作品时,应征求原作者与演绎作品作者的同意。
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
提药实厂虽站装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春记氢满诉地圆示前性的作品。汇编作品应包含两类:其一是对于已发表或已作品进行选择、编排而形成的作品,如选
集、期刊、百科全书等;其二是对不构成作
品的材料的内容进行选择或编排而形成的独创性作品。
二、演绎人利用演绎作品时的限制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汇编
左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但是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演绎人在利用演绎作品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1)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比如已过保护期而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除外,演绎他人
师班派士的原创作品应该事先得到原创
作者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否则即是侵权行为,要承担侵权责任。
(2)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其著作济即调章青垂误演粉权时,不能侵犯原作者作品
的著作权。就人身权而言,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在进
灯上进陈参也置行演绎时必须保证原创作品的完整性不受破坏
,即未经原作著作权人的同意,不得修改原创作品的内
低海角所社减站苦致欢容、主题等;不得侵犯原创作者的署名权,
翻谁满完书红斯针连优即在演绎作品上应署明原作者的姓名。就财产权而言,我
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财产权包括改编权、翻译权和
土汽位义烈认以易汇编权等,因此,演绎作者应向原作品作者支付
法定或约定的报酬。(3)演绎作品也享有独立的
介延著作权,因此,第三人在对演
绎作品进行利用或进行再演绎时,应征的原创作者和演绎作
者的双重许可。三、汇编作品的权利归属和行
使我国《著作权法》第14
条对汇编作品著作权的权力归属和行使作了如下规定:
1、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
真茶手见享有。汇编人可以是自
却严拿移何送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实践中,法人和其他组派宁兵占汉理门杂织比较常见。另外,需要
注意的是,汇编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形成的汇编作品,汇编人仅就其设计和编排的结构或形式享有著作权。比如,对已进入公有领
域的古典文学作品进行选编,或是根据某些行业的需
要汇编法律法规,就属于这种情况。
2、汇
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汇编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作者的
著作权。也就是说,汇编人在对单个作品进行
汇编创作时,如果这些单个作品仍享有著作权,则应征的原作者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
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进行汇编或者是演绎,对作品内
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其汇编人和演岁局说认印际绎人就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但是汇编人和演绎人在对原作品进行利用时,不得擅自使用原作
力伯屋探井控答注品,需要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需要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延伸阅读:
软件著作权变更或补充登记申请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文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
我们经常会看到将一部作品翻译成另外一种语言,或将某一文学作品拍成电影的现象,这种演绎行为作为演绎者的一种创作方式,会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创造出新颖的作品,其作者同样拥有著作权,那么想对于影视作品著作权,又有什么不同之处呢?二者的归属和行使方式有什么区别?下面就来为大家介绍演绎作品和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区别。
一、概念的区别
1、 演绎作品著作权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该条明确了演绎作品的作者,对原作品进行再创作时,应事先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并依照规定支付报酬,同时原作者仍享有署名权,再创作人不得对原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等,如果演绎作品的创作人是对已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进行再创作,可以不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同时可以不支付报酬,但原作者的署名权不得侵犯,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权不得侵犯。
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进行作品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时,其他人也可以对该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各演绎作品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演绎作品分别享有著作权。
2、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概念
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引入影视作品这个名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使用的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的表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在《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中表述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而在《世界版权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中则直接引用了“电影作品”的概念。在我国,影视作品主要包括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等具体形式。
二、归属及行使的区别
1、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
演绎行为是演绎者的创造性劳动,是一种重要的创作方式。演绎创作所产生的新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演绎作品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是传播原作品的重要方法。演绎作品虽然是原作品的派生作品,但并不是简单的复制原作品,而是以新的思想表达形式来表现原作品,需要演绎者在正确理解、把握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创造性的劳动产生新作品。因此,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
2、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
一般情况下,作者拥有其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作品产生的方式比较特别,或者属于特殊作品种类,著作权的归属则有特别规定。影视作品即属于特殊的作品种类,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影院放映、电视台播放和音像制品出版,是影视作品在传统领域传播的三大主要途径。
电影的发行如同制作一样,同样需要取得国务院电影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的发行,主要是由电影著作权人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电影发行公司或者自行通过电影院线向所属影院进行发行放映的。从著作权的行使来说,主要使用了电影的放映权。电视台播放影视作品使用的是影视作品的广播权,但是权利人在进行转让或者许可使用作品时,一般都直接注明“电视播映权”,而不使用法律规定的“广播权”。这样以具体的使用方式界定授权范围,更加明确和确定。音像制品出版使用的是影视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权利人进行授权时,也会明确将该两项权利的使用界定在音像制品出版的范围之内。
在本文中小编通过对概念、归属和行使几个方面的比较,为大家介绍了演绎作品和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区别。无论哪一种著作权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遇到著作权受到侵害时,务必要第一时间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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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作品和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区别与联系
答:演绎作品和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区别如下:1、权利人不同。即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是演绎者,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制片者;2、权利范围不同,影视作品中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3、其他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
回答者: 陈家静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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